土地20年沒種還能要回來嗎
法律分析:如果有土地承包合同和經營權證,可以要回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條 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
(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
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農民不種地土地會被收回嗎
1.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原發包單位有權終止承包合同并收回耕地。
2. 具體來說,如果耕地是由村委會發包的,承包方連續兩年不種植,村委會就有權收回耕地。
3. 同樣,如果耕地是由本村民小組發包的,在承包方連續兩年不種植的情況下,村民小組也有權按照法律規定收回耕地。
4. 在土地征收方面,《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5. 農用地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并公布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
6.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時,需要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資源條件、產值、土地區位、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7. 此外,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以確保補償標準的合理性和適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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