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陰陽合同雙方應受到什么處罰
簽訂陰陽合同雙方應受到什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訂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雙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首先,對于陰陽合同的雙方,如果他們故意違反稅收法規,以規避納稅義務為目的,簽訂陰陽合同,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偷稅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偷稅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如果被發現,將會被處以罰款、滯納金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還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對于陰陽合同的雙方,如果他們簽訂的陰陽合同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自始無效,雙方當事人不得再行履行。如果一方當事人因無效合同而遭受損失,可以向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綜上所述,簽訂陰陽合同是一種違法行為,雙方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要為了規避納稅義務或其他目的而簽訂陰陽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陰陽合同的糾紛應該怎么處理
陰陽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作如下處理:
1、認定陽合同無效,即非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對外合同,因其不屬于合同雙方真實合意,不能認定為有效的民事法律關系;
2、認定陰合同有效,該合同屬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是被陽合同所掩蓋的真實民事法律關系,應當認定其有效成立,合同雙方應當以陰合同為準實際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簽了陰陽合同怎么辦
法律分析: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若是當事人被欺騙簽訂了陰陽合同,屬于以上的詐騙方式,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該撤銷權的行使應該按照法律規定而定。訂立“陰陽合同”是一種逃稅的違法行為,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可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對雙方偷逃稅款的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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