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有問題要求的賠償具體如下:
1、消費者在消費時,發現有異物的食品,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可到醫院檢查治療,可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受到的損失;
2、除了賠償損失外,賣家還需要向消費者支付食物十倍或損失三倍的賠償金,需支付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視為一千元,無需處罰。
食品安全的標準具體如下:
(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
(9)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七)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法律分析:產品質量問題索賠最高可以得十倍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七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四十八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
經營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生產者或銷售者生產或銷售了不符合產品質量要求,造成了消費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生產者或銷售者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對于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賠償。因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因銷售者提供該產品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銷售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損害賠償應當包括下列費用:
一、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2、治療期間的護理費;3、因誤工減少的收入;4、交通費;5、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6、殘疾者生活補助費;7、殘疾賠償金;8、受殘疾人撫養的人所需的生活費;9、造成死亡的,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財產損害賠償:
1、將損害財產恢復原狀;
2、將損害財產折價賠償;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賠償。受害人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損害賠償的時效期限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超過二年時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缺陷產品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失的請求賠償權,自該產品交付最初使用人時起至缺陷引起的人身財產損失時止,如果該產品自交付最先使用人至事故發生之日超過十年,受損害人的請求賠償權喪失,如果明示的安全期在十年以上,受損害人仍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賠償范圍包括:(1)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分為三種情況:
第一,產品缺陷造成受害者人身傷害的,侵權人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
第二,造成殘疾的,還應支付殘疾者的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
第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
(2)財產損害的賠償范圍。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侵權人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權人應當賠償損失。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銷售者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則不必承擔賠償責任。這種過錯是一種推定過錯,銷售者負有舉證責任,否則不能免除賠償責任。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處理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糾紛是指產品制造者、銷售者對因制造、銷售或者提供有缺陷產品,致使他人遭受財產、人身損害所應承擔民事責任而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權利主體不僅包括產品消費者,還包括因缺陷產品受到損害的第三人,如產品購買者或使用者的親屬、鄰居或其他人。
產品質量損害賠償關系的義務主體主要指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這里的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是廣義概念,制造者包括零部件制造者和成品制造者,銷售者包括產品批發商和零售商。產品制造者和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必須滿則三個客觀條件:
(1)產品質量存在缺陷;
(2)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
(3)產品質量存在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根據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補償原則,侵害人應對受害人受到的損害,賠償實際和全部的損失。實際損失是指損害實際造成的損失,不包括受害人預測、設想而實際并未發生的損失。全部損失是指受害人因產品質量缺陷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損失及可得利益的損失等。產品質量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通常包括過錯責任原則和嚴格責任原則。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