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合同履行地怎樣確定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確定關鍵在于合同約定或實際實施的地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合同糾紛的訴訟管轄權歸屬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
買賣合同的管轄確定需先明確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技術轉讓合同,包括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等,其管轄法院也遵循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則。然而,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在未明確約定或約定不清晰時,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并未給出更詳盡說明。在履行地點未明確情況下,具體規則如下:給付貨幣時,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物,于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有觀點認為,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應為提供技術轉讓義務的一方所在地。
技術轉讓合同的履行地怎么確定
技術轉讓合同,如專利權轉讓、實施許可與技術秘密轉讓,其管轄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決定,基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同履行地的確定,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履行地點不明,貨幣給付情形下,應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執行。對于不動產交付,自然是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至于其他標的,應遵循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執行的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訴訟管轄法院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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