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范本
出質人(甲方)與質權人(乙方)為確保雙方簽訂的合同履行,達成以下協議:
一、合同擔保的債權:乙方根據貸款合同向甲方發放的總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元整的貸款,貸款年利率為,貸款期限自至。
二、質押合同標的:
(1)甲方在公司投資的股權及其派生權益作為質押物。
(2)質押股權金額為元整。
(3)質押股權派生權益,需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保管賬戶內,作為貸款償付保證。
三、甲方應在簽訂合同后10日內征得公司董事會議同意,并辦理股權出質登記,將股權證書移交給乙方保管。
四、股權質押貸款合同如有修改、補充,雙方應協商一致,并修改、補充本質押合同,確保與貸款合同規定一致。
五、如遇不可抗力導致合同需刪節、修改、補充,不得免除甲方責任,不會侵犯乙方權益。
六、若甲方不按合同規定償還貸款本息、利息及費用,或甲方解散、破產,乙方有權依法處分質押股權及其派生權益,所得款項優先清償貸款本息。
七、如需轉讓出質股權,甲方須經乙方書面同意,并提前清償貸款本息。
八、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除雙方協議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
九、若甲方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取得公司董事會同意質押或已將股權出質給第三者,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并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十、本合同為所擔保貸款合同的組成部分,自股權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權質押合同
法律分析:股權質押協議范本
本協議由下列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簽訂:
(1)A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A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B有限責任公司(下簡稱“B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
1.A公司合法持有C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C公司”)35%的股份;
2.A公司基于經營發展需要擬受讓B公司持有的D信托投資公司(下簡稱“D公司”)73%的股權;
3.B公司同意A公司將其持有的C公司35%的股權質押給B公司,作為A公司支付受讓D公司73%股權價款的擔保。
故此,A公司與B公司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定義
出質人:指A公司;
質權人:指B公司;
質押股份:指A公司持有的C公司之35%的股份;
股權轉讓協議:指A公司和B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簽署的轉受讓D公司73%股權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如何認定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股權讓與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并完成變更登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股權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一種擔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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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律師解答: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律師補充:
人民法院在處理股權讓與擔保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審查相關合同的具體約定,準確認定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參照質押擔保的法律要件準確認定股權讓與擔保,是否移交公司經營權并非必要要件;注意在涉及移交公司經營權的案件中,綜合考慮擔保權人的投資和經營貢獻、市場行情等因素,運用利益平衡原則妥善處理因經營損益、股權價值變動等引發的糾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價款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有關規定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形式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但是不影響當事人有關提供擔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當事人已經完成財產權利變動的公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請求對該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債權人請求參照民法典關于擔保物權的規定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務人履行債務后請求返還財產,或者請求對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將財產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在一定期間后再由債務人或者其指定的第三人以交易本金加上溢價款回購,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回購義務,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第二款規定處理。回購對象自始不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處理。
怎么認定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股權讓與擔保作為一種常見的融資手段,在商事交易中降低了部分投資風險,同時兼顧了融資擔保的靈活性和便捷性,因此在現今商業社會的活動中應用廣泛。
網友咨詢:
怎么認定股權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律師解答:
股權讓與擔保是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擔保目的的一種非典型擔保制度,人們往往將其稱為明股實債(又稱“名股實債”)。
1.以股權轉讓為民間借貸讓與擔保,一般應認定有效
當事人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方式為民間借貸債權進行讓與擔保,并據此實際轉移目標公司控制權,一般認定有效。
2.股權讓與擔保權利人可優先受償,并可對抗第三人
股權作為擔保財產并辦理變更登記的,擔保權人形式上已作為股權持有者,應具有優先受償權,并可對抗第三人。
3.借款人以自認違法形式,主張合同無效,有違誠信
借款人通過自認其與出借人系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方式實施違法行為,主張合同無效的,與誠信訴訟基本原則相悖。
4.債務履行期未屆滿,債權人可依約主張讓與擔保權
擔保物價值不足以覆蓋相關債務,即使債務履行期尚未屆滿,債權人亦有權主張行使讓與擔保權利的約定應有效。
5.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及債權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
雙方當事人可就讓與擔保標的物價值進行約定,在預估債權數額有可能變化情形,當事人仍應履行后續清算義務。
律師解析:
股權讓與擔保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將其股權轉移至債權人名下并完成變更登記,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股權折價后的價款受償的一種擔保。
作為一種非典型擔保方式,其特征首先體現在股權讓與的隱蔽性,即根據合同相對性,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容易知曉該擔保存在。其次,股權讓與擔保以股權轉讓作為其權利外觀,通過將作為擔保的股權轉移至債權人或者債權人指定的第三人名下并完成變更登記,債權人在形式上成為公司的名義股東。再次,債務人是否及時履行債務,決定了公司股權的去向。如果債務人不能及時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對該股權進行拍賣、變賣或折價償還其債權,但不能直接要求獲得該股權。債務人如果及時清償了債務,則有權請求返還股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 【流押】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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