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買賣中的要約邀請是指“商品房銷售廣告”,即廣義上的商品房銷售的商業廣告,包括媒體廣告,如報刊上的印刷廣告、廣播電視廣告和招貼廣告;寄送的售樓書及各種宣傳材料:施工現場的廣告牌;樣板房展示品;等等。商品房銷售廣告中的“說明和允諾”就是要約邀請的內容,其主要表現形式有:,(一)向購房人提供某些購房優惠或附帶贈送禮品的說明。如提供銀行按揭貸款并給予一定的折扣,贈送車庫、花園、家具、廚具、電話,等等。,(二)對商品房美觀性質量的陳述。美觀性質量一般側重于裝飾標準,既可以是商品房的某些部分,也可以是整座大樓的公用部分,如聲明地板是“高級實木地板”,房門是“三防實木子母門”,外墻是“境面不銹鋼”或“干掛花崗巖”裝飾,大堂“挑空”,等等。,(三)對商品房使用功能質量的陳述。如對高層住宅聲明裝有進口高級電梯,地下車庫電梯直達,24小時熱水,溫泉入戶,網絡寬帶入戶、地板采暖,“告別空調暖氣時代”,等等。,(四)對商品房環境性質量的陳述。如聲明小區內建有“5000平方米人工湖景”,“2000平方米噴泉休閑廣場”,“1000平方米中心綠地”,小區內或者小區外配套有商場、超市、醫院、學校、幼兒園、游泳館、網球場、健身房等等商業服務、文化體育、醫療衛生公共設施,或鼓吹某物業“雄踞亞奧核心,坐享CBD的周到服務,區域含金量日益增強”,“城鐵、地鐵近在咫尺”,“為小區業主提供‘始于零歲,伴隨一生’的社區教育新模式”,等等。,(五)承諾“還本銷售”,提供房屋“售后包租”、“代租”等售后回報,為銀行按揭貸款買房的提供“回購擔保”,以及為外地購房者辦理本地城市的戶口指標,等等。,(一)要約是指一方當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條件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是要約人,后者稱為受要約人。,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具備以下條件:,1、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真實意思表示。,2、要約必須是向相對人發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相對人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人。向特定人發出要約,通常是指某一具體的法人或自然人。向不特定的人發出要約,一般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要約。,3、要約必須是能夠反映所要訂立合同主要內容的意思表示。要約的目的在于取得相對人的承諾,建立合同關系。要約能否為另一方所接受,關鍵是看發出的要約對對方是否亦有利。即使對方表示了愿意訂立合同的意思,雙方還必須要訂立合同的主要條款,如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方法以及要求對方答復的期限等,以供被要約人考慮是否承諾。,(二)要約的形式,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可以以書面形式、也可以以對話形式作出。,(三)要約的法律效力和要約的撤回、撤銷要約的生效時間因要約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對話形式要約,自受要約人了解時,要約發生效力。書面形式的要約于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生效前是可以撤回的。,反要約成立新要約。反要約就是受要約方對收到的要約提出異議或者從本質上改變了原要約,他所發出的就不能視作是承諾而是反要約又稱新要約。,相關法律知識,《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條【承諾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四百八十九條【承諾的內容】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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