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期限,通常指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的期限,一般為60天,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且不可抗力等原因可導致期限繼續計算。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也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延長最多30天。
一、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1、一般規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這是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一般規則,旨在保障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并促進行政效率。
2、特殊規定:需要注意的是,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這意味著某些特定類型的行政行為,法律可能規定了更長的申請期限,例如《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在這種情況下,應以該特定法律的規定為準。
二、期限的繼續計算與例外情況、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例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或者自身突發重病等情況,均可構成正當理由。申請人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2、未告知權利: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申請期限自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信息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這保障了相對人在不知情情況下的權利。
一、六十日內作出決定、
1、一般規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這與申請期限相同,體現了行政效率的原則。
2、特殊規定: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同樣,某些特定類型的行政復議案件,法律可能規定了更短的審理期限,此時應以特定法律規定為準。
二、延長期限、
1、最長三十日:情況復雜,不能在六十日內作出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告知義務:延長復議期限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這體現了程序的正當性,保障了雙方當事人的知情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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