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預期違約的法律規定有什么?
借款合同預期違約的責任是根據《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二、非違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幾種情形
(1)適用賠償損失責任時,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讓債務人承擔賠償責任,這個期間是債務人本應當享有的期間利益,那么在這之前就承擔違約責任,實際上是剝奪了債務人的期間利益。在操作時應當適當作一些扣除,不能夠像實際違約場合那樣計算出來一個數額以后,算出多少就讓債務人承擔多少,要做出適當的調整。
(2)違約金責任時,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的,一旦違約了,就要承擔這種責任,這種責任在預期違約場合,在履行期到來之前,法院可以判決讓違約方承擔這么一種違約責任。
(3)強制履行,原則上《民法典》沒有把這種責任給予排除,當事人如果請求,也可以在預期違約場合適用強制履行。
借款合同預期違約是雙方都不愿意發生的情況,違約的各項條款在我國《民法典》由明確的規定。因此雙方都應該遵守合同中的規定,因為違約會帶來更大的損失,給雙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一、借款合同的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借款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合理的限額內,不能顯失公平。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那么,違約金一般如何約定能得到法律支持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一般最多不能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
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所以,借款合同屬于合同中一類合同類型,法律上是允許約定違約責任的。
另外《民法典》規定,“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種違約條款,逾期利息即是違約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六百七十六條 【借款人逾期返還借款的責任】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借款合同中能約定違約金嗎?
可以約定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
還規定:“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當事人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我國法律對違約金的規定,體現了違約金數額和實際損失相匹配的理念,同時從第三款可以看出違約金還具有一定的懲罰性質,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懲罰性的違約金。
因此當事人就逾期還款約定違約金,作為承擔責任的一種方式,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疇,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一般違約金都是由雙方自行約定的,借款合同中的違約金雙方有所約定的,就按照約定來進行,但是這個約定的數額最好是在合理的范圍,并且雙方都能夠接受的范圍之內,如果是雙方有所爭議那么最終這個約定的違約金的確是過分的高于了應該承擔的責任范圍之內,那么就可以請求法院把違約金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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