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面轉讓注意哪些
門面轉讓注意事項
一、核實門面信息
二、考察周邊環境
三、明確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
四、簽訂正式轉讓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
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實門面信息。在轉讓門面之前,要對門面的基本信息進行詳細核實,包括產權情況、租賃期限、用途限制等。確保自己對門面的使用權和所有權有清晰的了解,避免因為產權糾紛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考察周邊環境。了解門面所在區域的商業氛圍、競爭狀況、人流量等,這對于評估門面的商業價值至關重要。一個好的位置對于日后的經營有著決定性的影響。
三、明確轉讓費用及支付方式。門面轉讓涉及的費用往往較高,雙方需要就轉讓費用進行充分的協商,并明確費用的構成和支付方式。同時,要確保費用與門面的實際價值相符,避免被高額的轉讓費用所困擾。
四、簽訂正式轉讓合同并辦理相關手續。在達成初步意向后,雙方應簽訂正式的轉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此外,還要根據相關規定辦理相關的手續,如產權過戶、工商變更等,確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可以請教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確保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在進行門面轉讓時,以上幾點都是需要注意的事項。只有充分了解并妥善處理這些問題,才能確保門面轉讓的順利進行,為雙方帶來最大的利益保障。
如何轉讓超市 超市轉讓注意事項
一、如何轉讓超市
1、發布轉讓信息,可在各大平臺網站發布。想接手的也可以去平臺網站搜尋信息。
2、聯系到有意向的人時,確認轉讓人和被轉讓人身份,雙方出示身份證。
3、查看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相關證件是否齊全。
4、洽談租金和價格,雙方圍繞商鋪超市租金、店面經營設備、轉讓項目的具體價格等方面進行商談。
5、雙方簽訂《超市商鋪轉讓協議》和《房屋租賃合同》,最好有律師在場,確保合同具備法律效力。
6、三方同時在場并簽字證明,三方指轉讓人、被轉讓人與房東三方。
二、超市轉讓注意事項
1、看租鋪租金與合同
雖然我們是與轉讓人談轉讓事宜,但是接手后還是要與租鋪的房東打交道,如果這個房東人品不好,房租很貴性價比又不高,還不愿與你簽長期合同,那么就有可能面臨坐地起價的危險,陷入續租難的危機。
2、看店鋪地理位置
了解小超市所處的整個街區經濟狀況如何,人流量大不大,周邊有沒有居民住宅區、有沒有工業區、有沒有大型商場、離車站有多遠等等。還要了解這片區域是否有拆遷的計劃,或者商圈規劃是否有大型變故。其次還需要調查一下周圍有多少超市,太多的話,客流會損失,競爭也會比較大。
3、看店鋪結構有無問題
店鋪鋪面不好,就算商圈客流量大,但是能吸引顧客進店的幾率小。所以像門頭太窄,店鋪過于深邃或形狀不夠規整的,就要盡量避開。還有兩層的店鋪也最好不要選,基本不會有顧客愿意跑去二樓購物,實際的營業面積就會大大縮減。
4、看各類證件的有效期限
經營超市必須要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食品衛生許可證,如果銷售煙酒,還需要煙酒銷售許可證。這些證件雖然辦理起來也不算很麻煩,但是如果轉讓人本身缺少這些證件,或者證件已經到期而你卻不知道,那你接手后就可能面臨停業整頓的風險。
5、看轉讓人有無負債
轉讓人本身的人品一定要可靠,否則會出現用店鋪做抵押,或者在轉手之前有拖欠員工工資、房租、水電的情況。一旦你接手了便利店,那么這些與便利店有關的負債統統都變成你的了,不想做冤大頭的話就一定要調查清楚。
6、看設備和貨品價值
一般轉讓超市都會將店鋪里的設備和貨物一齊給接手人,但是這些貨品的價格都包含在了轉讓費中,所以盤點這些貨物的價格以及銷售情況,考察店內的冰柜、收銀機、空調、貨架等設備的完好性,有利于評估轉讓費是否合理。
溫馨提示:挑選到一家理想的超市接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許多開店老手都會中招,所以萬萬不可掉以輕心。
產權轉讓合同注意事項是什么
注意事項如下:
(一)轉讓人的基本情況。1、作為受讓人,為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轉讓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等其他相關證件。2、在合同中約定,商鋪的基本信息。
(二)轉讓合同之轉讓物條款。在合同中約定,轉讓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簽訂商鋪買賣合同要注意什么
買賣商鋪的注意事項如下:
業主要注意客戶的購買能力、付款方式、首付款與尾款間隔時間、支付訂金后的違約責任及違約罰則。
客戶要注意產權、商鋪本身結構、配套。
寫鋪面轉讓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1、三方當事人的身份信息
2、鋪面信息、租金的結算與支付、鋪面裝修設施設備的約定,鋪面轉讓費用的支付,鋪面的交接時間方式,鋪面物業費,水電煤等費用的結算
3、生效條款、違約金條款及爭議管轄地等條款
4、轉讓人、受讓人、出租人三方簽字蓋章
合同轉讓,是指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亦即當事人一方將合同的權利或義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現象,也就是說由新的債權人代替原債權人,由新的債務人代替原債務人,不過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現象。
合同轉讓,有的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此類轉讓稱為法律上的轉讓,如被繼承人死亡、作為遺產內容將合同權利義務移轉于繼承人有于法院裁決面發生。
此類轉稱為裁判上的轉讓:有的基于法律行為面發類轉稱為法律行為上轉讓,如遺贈人通過遺囑將其合同權利又務轉讓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或轉讓人與受讓人通過訂立轉讓合同面轉讓合同權利義務。
其中,通過轉讓合同而轉合同權利,屬于債權讓與;通過轉讓合同而轉讓合同義務,稱為債務承擔。
合同轉讓,只是改變履行合同權利和義務的主體,并不改變原訂的合同權利和義務,轉讓后的權利人或義務人所享有的權利或義務仍是原合同約定的,因此,轉讓合同并不引起合同內容的變更,其內容應與原合同內容一致。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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