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間借貸合法利息是怎么規定的
2020年民間借貸合法利息是怎么規定的2020年8月18日最高法院對《民間借貸司法解釋》中利率的“兩段三區”進行修正,將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間借貸案件利率保護上限調整為4倍LPR。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為例,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在2020年12月31日晚,最高法院最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修正案中,按照新修訂的司法解釋,一個借貸行為,如果發生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借貸之日至2020年8月19日這一時間段的利息,應按照24%的保護上限利率確定,而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應該按照起訴時的4倍LPR保護上限來判決。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
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
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多少
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多少一、結合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多少?
1、法律認可的民間借貸利息是24%不到36%。結合最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如今民間借貸最高利息不超過年利率的24%,在此范圍內的利息部分就是合法的。至于超越24%不到36%的利息看做天然債款,給了的不用還,沒給的不能再要。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如何處理民間借貸利息糾紛?
1、公民之間的借貸,雙方對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一般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出借人隨時可以請求返還,借款人應當根據出借人的請求及時返還,暫時無力返還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責令其分期返還;
2、公民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償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應當予以準許,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出借人不能證明其催告情節的,以起訴日為催告日及利息起算日;
3、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法律規定計息。
最高法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如下 計算方法是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民間借貸司法解釋》(2015年9月1日施行) 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 違約金 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 不當得利 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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