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
在行政訴訟環節,舉證責任的分配頗為獨特。
通常情況下,被告行政機關應對其做出的行政行為進行舉證,以此來確保該行為的合法性,包含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等方面。
然而,原告并非完全無須承擔舉證責任。
例如,在針對被告不作為提起的起訴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其曾向被告提交申請的相關證據;
如涉及到行政賠償或補償案件時,如果原告主張是由行政行為引起的損害,則必須就損害事實提供證據支持。
因此,雖然在行政訴訟中主要由行政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境下,原告亦需承擔相應義務。
行政訴訟中由誰負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明確,主要體現在《行政訴訟法》的法律規定上。根據法律規定,被告方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具體來說,被告需要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以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以證明其行為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然而,原告同樣承擔著一定舉證責任。這一責任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原告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證據材料,以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這包括但不限于訴訟主體資格、訴訟請求的具體內容、以及事實依據等。通過提供充分的證據,原告可以確保其起訴行為合法有效,符合法律程序的要求。
第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案件中,原告需要證明其曾向被告提出申請的事實。這一舉證責任旨在確保被告在未履行職責時,原告已履行了必要的通知和溝通程序。通過證明申請的事實,原告能夠為后續的不作為指控提供有力證據,支持其訴訟請求。
第三,當原告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需要證明因受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失的事實。這要求原告提供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證據,以證實其權益受損的實際情況。通過充分的舉證,原告能夠向法院展示其遭受損失的具體情況,為獲得賠償提供依據。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遵循一定的原則。被告方需承擔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原告則需提供符合起訴條件的證據、證明被告不作為的事實,以及因具體行政行為而遭受損失的證據。這一舉證責任分配機制旨在確保行政訴訟的公正與公平,同時保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行政訴訟舉證的規定如下:
(1)行政訴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2)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補充證據期限
行政訴訟法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
被告在提出答辯狀時一并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實際上是要求被告在庭審前進行“證據開示”。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的意義在于保證訴訟的公正與效率。
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被告只提交答辯狀而不提供證據,或者故意拖延提供證據,就會使原告無暇準備反證,或者無機會辯駁,這對原告顯屬不公。
另外,如果被告在庭審中不斷地提供證據,人民法院需中斷開庭以核實各種突然情況,就會造成訴訟拖延,影響行政審判效率,而且使集中審理難以實現,反過來又影響庭審的質量。
此外,拖延舉證時間,也會給被告事后補充收集證據提供很多機會,不利于監督行政機關遵循“先取證,后裁決”的程序規則。
行政訴訟流程為:
1、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
2、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在受案范圍內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
3、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
4、進行審理。
根據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及材料,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5、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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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原告可以提供證明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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