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告知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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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期限是多少天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通常為自知悉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除非法律有特別規定。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導致延誤,申請期限將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申請人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六十日內享有申請復議的權利,特殊情況下的申請期限則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如節假日不算在期間內。然而,對于未告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或申請權期限的情況,行政復議法并未明確最長申請期限,這在行政訴訟領域有所討論。一般認為,對于不知情的行政相對人,申請期限應在保護法律關系穩定性及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間的,最長申請期限可能延長至2年,具體期限需根據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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