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個人債務的種類有哪些
夫妻個人債務的種類有哪些夫妻個人債務的種類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但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除外;
2、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3、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其他種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個人債務具體有哪些
一、夫妻個人債務有幾種 夫妻個人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 債權人 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 扶養 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侵權行為 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個人債務具體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于夫妻關系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系,便談不上什么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系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系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 代理 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后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 民法典 夫妻財產 約定制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后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 證據 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 債務承擔 連帶清償責任。 3、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無論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夫妻任一方對自己的個人財產有完全的獨立支配的權利。因夫妻一方以個人財產從事經營所負的債務理應為一方的個人債務,除非夫妻明確約定為共同債務。如果沒有明確約定,即使經營期間的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影響該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的性質,因為一方自愿將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 生活,是一方對自己財產的處分,法律沒有必要加以限制或附條件。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 夫妻共同財產 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道事后也未追認,該經營活動所負債務為一方個人債務。因為,從事經營活動所需資金數額較大,從事經營活動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決意,一方不得擅自決定,該行為已經超出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實踐中常出現這樣的情況,即一方擅自以夫妻財產從事經營活動,對方不知情或不同意,但事后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若負債,該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此種情況下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因為“對經營所得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表示反對”的一方實際上已經對另一方從事的經營活動的追認。 認定屬于夫妻個人債務的,那么在離婚的時候其實就不需要做出處理,肯定還是由欠債的人自己來承擔清償責任。而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話,雖然離婚夫妻會協商做出處理,但這樣的約定也僅僅是在離婚夫妻內部具有法律效力,對外其實是不能對抗債權人的。
離婚后夫妻個人債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夫妻舉債需事先協商一致,并立下書面協議。一方單獨舉債,事后配偶一方沒有追認的,應視為夫妻一方債務。,包括:,(一)夫妻雙方約定的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關系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立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但已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除外;,(五)其他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所欠個人債務,是其與債權人之間因特定法律事實而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產生之前與債權人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根據債權相對性的原理,債權人只能向特定的債務人主張權利,而不能在債務人結婚后向其配偶主張權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債務與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關系,且婚前所欠債務中的資金、財物已轉化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或已成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但債權人對此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債務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后,債務人的配偶只在其實際接受財產或受益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那么如何掌握債務人婚前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證明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婚前個人債務向婚后共同債務的轉化有多種類型,例如:一方婚前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舉債購置大量結婚用品,婚后為夫妻雙方共同生活所需要時,可以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一方婚前借款裝修房屋,該房屋供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等等。總之,判斷一方婚前債務與婚后共同生活的因果聯系,應當結合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以及婚后共同生活的需要等諸多因素綜合判斷。,夫妻雙方在離婚協議上對債務的分割只能在夫妻雙方之間產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來對抗債權人,不具有對外法律效力。債權人仍可以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來主張自己的債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夫妻個人債務的種類有幾種
夫妻個人債務 的種類有: 1、一方的婚前債務; 2、一方在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 3、雙方約定為 一方個人債務 的個共同債務,但需經 債權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相關推薦:
行政復議多長時間申請(申請復議的時間是多少)
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鑒定(行政處罰需要那些鑒定)
行政復核期限是多久(申請復核的期限為多少日)
合同能幫別人代簽嗎(幫人代簽合同的后果)
立案是抓人嗎(立案會不會馬上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