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責限責條款包括哪些
廣義的免責條款不僅包括完全免除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也包括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
而狹義的免責條款僅指完全免除責任的條款。
因此,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
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免責條款不僅包括完全免除當事人責任的條款,也包括限制當事人責任的條款;而狹義的免責條款僅指完全免除責任的條款。本文采*義說。因此,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事先約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來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具有一、如下特點:
(一)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jīng)構(gòu)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quán)援引該免責條款。
(二)、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
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fā)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fā)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chǎn)生以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xié)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
(三)、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
1、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nèi)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2、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臺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qū)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于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并沒有作嚴格區(qū)別,一般將其統(tǒng)稱為“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也不同于附條件的合同。盡管免責條款在設定時,當事人也可能在條款中指明一定的條件,當這些條件成就以后,當事人將被免除不履行合同的責任。但是,免責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項條款,其設定的目的只是為限制和免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而并不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也就是說不會導致合同的生效或者解除。而當事人在附條件的合同中設定一定的條件,旨在以條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來影響合同本身的效力。如果條件成就,將會發(fā)生合同的生效或者終止。
《合同法》等相關(guān)法律規(guī)定,我國對免責事由適用的規(guī)定有以下幾種
1、免除未履行合同的責任。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大都明確規(guī)定,如出現(xiàn)不可抗力事件,則應免除當事人的履行責任。而英美法則允許當事人利用不可抗力條款,以確定何種事故的發(fā)生免除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責任。我國法律亦規(guī)定,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應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2、合同的解除。不可抗力的發(fā)生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則應導致合同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由于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不管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中約定,均可導致合同的解除。
3、延長履行合同義務的期限。不可抗力常常可以導致履行義務期限的延長。在允許情況下,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暫時阻止合同的履行,而不是導致合同完全、永遠地不能履行,如采取維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方式,更有利于維持合同的嚴肅性,并充分實現(xiàn)當事人的訂約目的。但當事人延遲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免責條款是違約的免責事由之一。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主要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的免責事由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因此,免責條款并非產(chǎn)生于法律的直接規(guī)定,而是合同當事人通過事先協(xié)商在合同中設定。它符合合同法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允許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自己設定權(quán)利和義務,毫無疑問,也允許當事人對違約責任的承擔范圍和方式以及免責條件進行約定。合同當事人可依據(jù)此免責條款,免除違約方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實踐中,合同的當事人為避免承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種種不可預期的風險,往往要求在合同中寫入免責條款,以最大限度地免除或限制未來責任。例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一切工傷事故概不負責”或在合同中約定“貨一售出,概不退換”等都屬于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的效力限制
合同當事人對免責事由的約定不能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
《合同法》第7條明確規(guī)定: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明確的規(guī)定: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合同的內(nèi)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當然也包括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的無效情形做了一般規(guī)定外
《合同法》第53條對免責條款的效力判斷專門做了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上述兩項條款,被稱為“黑名單條款”。
總之,合同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不能排除當事人的基本義務,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否則,該免責條款無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同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是什么
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免于承擔違約責任的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責事由可分為兩大類,即法定免責事由和約定免責事由。法定免責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不需要當事人約定即可援用的免責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約定免責事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免責條款。
【法律依據(jù)】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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