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訂立過程的兩個階段是什么
合同訂立過程的兩個階段是要約和承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受要約人接受邀約,即為承諾,承諾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受 民法典 保護。
二、訂立合同形式有哪些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
目前,最新法律規定的合同定了形式主要有三種,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三、合同訂立的要求有哪些啊
訂立合同的要求有:
1.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平等自愿;
2.雙方就合同內容協商一致;
3.合同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4.合同不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 民事法律行為 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 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 合同生效 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包括:
第一,要約;
第二,承諾;
第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
第四,格式條款;
第五,締約過失責任。
二.需要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法。商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系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并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法。商所謂“依法”簽訂合同,是指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于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商如果當事人訂立的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認和保護,這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訂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義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法。商即合同必須是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商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后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法。商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商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商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以上只是合同的一般成立條件法。商實際上由于合同的性質和內容不同,許多合同都具有其特有的成立要件法。
三.簽訂合同后出現的兩個結果:
合同的訂立是締約當事人間相互接觸、協商的過程,是動態行為與靜態結果的統一體。合同訂立的動態行為是締約人相互協商的過程。合同訂立的靜態結果是合同訂立過程結束的狀態,即動態行為的后果。
1.是當事人之間達成合意,即合同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也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的實現。
2.是當事人之間不能達成合意,即合同不成立,此可謂合同訂立的消極結果,也就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意圖不實現,即訂約不成功或失敗。
可見,合同的成立僅是合同訂立的積極結果,僅表現合同訂立過程結束時的一種靜態狀態。
一、合同訂立的程序 合同訂立包括:第一,要約;第二,承諾;第三,合同的成立時間和成立地點;第四,格式條款;第五,締約過失責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程序。 比如,理論上探討的,交叉要約,一般不導致合同的成立。因為在交叉要約中只有要約,沒有承諾。 1.要約的內容 對要約的具體內容要確定的理解。掌握時,結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和第六十二條規定。 2.要約和要約邀請的區別 在要約和要約邀請之間的差異。要約邀請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這樣的意思表示來講,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見的要約邀請包括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都屬于要約邀請。其中商業商業廣告部分,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時候作為要約處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的規定第三條提到,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原則上作為要約邀請對待。但是,如果宣傳資料和銷售廣告里,商品房的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做的說明或者具體的語諾是具體的確定的而且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的影響,應當視為要約。說明和語諾即使沒有載入到商品房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也應當作為合同的內容來對待。當事人違反的時候,要承擔違約責任。 在實踐中,要約邀請或者與要約有關的發生爭議的,是懸賞廣告。懸賞廣告有一種是單方法律行為說,另一種要約說。在合同里,一般作為要約處理,而不是要約邀請。 要約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數據電文要約的到達。合同法第第16條第2款規定: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 (1)要約的撤回 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撤回,要約尚未生效;撤銷,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到約人。 (2)要約的撤銷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 (二)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三)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 要約的失效前提是要約已經生效。 要約失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拒絕要的約通知,到達要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二)承諾 1.在承諾中,承諾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作出。 有效的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有效的承諾,幾個要件: (1)必須是受要約人作出的。 (2)只能向要約人作出,向第三人作出的不構成有效的承諾。 (3)必須在要約確定的的承諾期限內到達。 (4)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際性變更。 2.承諾期限。主要了解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承諾期限,期限為一個月或一個星期、一年。沒有約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如果沒有約定承諾期限起算點的情況下,根據不同的方式確定承諾期限的起算點問題。 (1)以信件或電報方式作為承諾的,承諾期限為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 (2)以信件方式作出的,信件中未載明的以寄出的郵戳日期作為起算點。 (3)以電話、傳真等快速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期限。 3.承諾生效的時間。以通知方式作出的,以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以行為作出的,以行為作出時生效。 無論是要約,承諾還是合同的解除、抵銷,意思表示的生效原則上都是在到達時生效。 在民事法律中,意思表示如果有相對人的時候,原則上是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承諾生效產生的法律后果。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正式成立。 對于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當承諾生效的時候,合同已經成立了。 承諾生效之前,會有承諾撤回問題。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相同,只要在時間點遵循這樣的標準,與承諾同時或者承諾到達之前到達到要約人的時候,這個承諾都是可以撤回的承諾。 4.遲發的承諾和遲到的承諾 (1)遲發的承諾。 《合同法》第28條規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之外,否則視為新要約。承諾的表示應當在承諾的期限內發出并到達,否則不能構成承諾,而只能構成新要約。 (2)遲到的承諾。 遲到的承諾,又稱為承諾遲延,是指承諾的表示在發出時雖然不構成遲延,但由于傳遞故障等原因,到達要約人時超過了承諾的期限。原則上是有效的,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過期限而不接受該承諾。 承諾的變更分為實質性變更和非實質性變更。 在非實質性變更情況下,如果作出了變更,合同的內容以承諾原內容為準。 5.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了,特殊情況下合同成立,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條已經規定了,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點,就是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如果采取合同書訂立合同的,在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作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對于形式要件的探討,合同法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條,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格式條款在什么情況下有效;格式條款什么情況下無效;格式條款的解釋。 注意,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關系。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如果在保險合同中,涉及到的免責條款時,不再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進行說明。而是不管對方有沒有都必須對條款進行說明。如果沒有說明的,作為無效處理。 只有在第三十九不符合的情況下,才是按照第四十條的規定作為無效來處理。 格式條款解釋,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二、締約過錯責任 除了第四十二條規定外,還有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之間因為過錯而承擔的賠償責任,性質上也是締約過錯責任。擔保法司法解釋里,關于按照法律規定必須要辦理登記才能生效的抵押合同,作為抵押人違反誠實信譽原則拒絕辦理登記的,這種情況下也是要承擔賠償責任,這時的賠償責任在性質也是一種締約過錯責任。 如果作為質押人拒絕交付標的物的,這種情況下,質押合同是成立的,還沒有生效。那么,違反責任是誠實信用拒絕辦理的時候,承擔的是締約過錯責任。 締約過錯里,在損害賠償范圍里,賠償的是信賴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損失原則上講小于等于違約責任中可期待的損失。合同正當履行后,可能會產生一種收益的損失,不屬于賠償范圍。 合同法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締約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應當遵守五個原則,即當事人地位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善良風俗原則。
法律后果
一、當事人違反平等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二、當事人違反合同自由原則,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三、當事人違反公平原則,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導致合同顯失公平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四、當事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在締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對方當事人對合同性質、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重要內容產生“重在誤解”而簽訂合同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所訂立的合同。
五、當事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另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合同無效。
合同法,合同訂立的過程是什?合同訂立,就是當事人就合同的內容,經協商達成協議的過程。包含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合同訂立的流程 第四章 合同的簽訂
第十五條 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約意向,經協商一致,除即時清結者外,一律應訂立書面合同,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履行在先,簽訂合同在后的情況發生。特殊情況,須經相關部門領導人書面同意。
第十六條 合同文本要求文字表達嚴謹、詳盡、不得有模棱兩可,表達有歧義的語句出現。
第十七條 合同文本必須寫明對方的全稱、證照號、地址、聯系人、電話、銀行賬號,簽約人為被授權人時必須提供授權委托書,并填寫被授權人的身份證號碼。 合同對爭議解決方式和管轄的約定,原則以由我集團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八條 合同的簽訂嚴格按審批流程進行,各環節審核過程采用簽批單進行記錄,簽批意見可批注在合同稿件上,簽批人做出標記,注明簽批處數并簽字,也可將簽批意見另行附頁并簽字。由合同經辦人負責對簽批意見進行處理落實,簽批過程的原稿隨整理的正式稿件同時歸檔。
第十九條 合同簽訂時,需要辦理下列手續的,由具體經辦部門負責辦理:
(1)法律法規政策要求辦理批準手續的;
(2)公證手續;
(3)擔保手續;
(4)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及合同約定需要辦理的手續。
第二十條 簽訂各類合同必須使用在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 合同專用章由辦公室主任保管,辦公室主任憑有簽批意見的合同審批單及法人授權委托人簽署的合同方能加蓋合同專用章,兩頁以上的合同必須加蓋騎縫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及法人授權委托人簽署的合同,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手續。
第二十二條 嚴禁在對外簽訂的合同的空白文本上蓋章。對于不能在同一地簽訂的合同,應由對方先簽字蓋章或各自簽署后互換文本。
第二十三條 補充合同的簽訂適用本章的規定。
第五章 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
第二十四條 (1)合同簽訂的審批流程:經辦公司(部門)起草經辦人簽字 ---法律部門初審定稿簽字 --- 相關技術部門審批簽字(無技術條款直接進入下一步)---公司財務部門審核簽字 --- 公司主管領導審批簽字 --- 集團總法律顧問終審簽字 ---- 法人授權委托人簽署合同,辦公室主任見有簽批意見的合同審批單及法人授權委托人簽署的合同后加蓋合同專用章。
(2)涉及到重大經濟、法律責任,有重大影響的合同,應經集團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提交董事長或者董事長委托人審批。需公證手續的,經辦公司(部門)負責辦理。
合同成立和合同訂立的區別如下:合同訂立,是指締約人進行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意見的狀態,包括締約各方自接觸、協商、達成協議前討價還價的整個動態過程和靜態協議。合同訂立是交易行為的法律運作。合同成立,是指當事人就合同只要條款達成了合意。合同成立需具備下列條件:(1)存在兩方以上的約定當事人;(2)訂約當事人對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的成立一般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倉儲合同訂立的程序建議委托當地的律師進行代書
簡述機動車輛保險合同訂立與生效的過程當客戶有投保意愿后保險人及時作出承諾并按投保人的投保險種打印出保單,暨保險合同訂立,一般保險合同上都有起止日期,在此日期內即為生效。
合同訂立的法律程序是 A.要約─承諾
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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