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支票的有效期只有十天,自出票日期開始計算,遇到節假日依此順延。
一、支票是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可以看作匯票的特例。支票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出其在付款人處的存款金額。如果存款低于支票金額,銀行將拒付給持票人。這種支票稱為空頭支票,出票人要負法律上的責任。
二、開立支票存款賬戶和領用支票,必須有可靠的資信,并存入一定的資金。支票可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普通支票。支票一經背書即可流通轉讓,具有通貨作用,成為替代貨幣發揮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職能的信用流通工具。運用支票進行貨幣結算,可以減少現金的流通量,節約貨幣流通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 :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支票的有效期是10個自然日,從簽發支票的翌日開始算起,6.23開的支票,7.3是最后一天向銀行作提示付款。由于拿世支票是代替現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所以有效期較短。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0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條【支票的付款日期】支票限于見票即付,不得另行記載付款日期。另行記載付款日期的,該消仿肢記載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十七條【票據時效】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六個月;
(三)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六個月;
(四)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三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九十一條【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十日內提示付款;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八十三條【現金支票與轉帳支票】支票可以支取現金,也可以轉賬,用于轉賬時,應當在支票正面注明。
支票中專門用于支取現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現金支票,現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現金。
支票中專門用于轉賬的,可以另行制作轉賬支票,轉賬支票只能用于轉賬,不得支取現金。
【溫馨提示大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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