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一、債權轉讓的通知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文未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應于何時通知債務人。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后,因債權人不知道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雖通知了債務人,但只用口頭形式通知,債務人出于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不承認債權人將債權轉讓已通知他的事實。因口頭通知形式一般情況下無法保存證據,導致無證據證明已通知的事實。據此,債務人就會提出因債權人未按合同法第八十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抗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債務人抗辯理由成立,法官便判決駁回原告即受讓人的訴訟請求。二、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 對于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筆者認為應當結合法律關系對等,權利義務平衡和慣例等因素,遵循原債權債務形式,是口頭協議的,以口頭通知便可,但更贊成書面通知,以便形成糾紛時有相關證據。債權轉讓的通知方式,雖然沒有明確的條文規定,但對待轉讓通知的形式與原權利義務關系的表現形式相對應平衡,為最符合其法律和行為特征,也能保證債權的有效轉移,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 另外,由受讓人進行通知或者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現象,在現實中普遍存在。那么,如何確認它們的效力呢?筆者認為,由受讓人進行通知的情況,因受讓人不具有通知債權轉讓的主體資格,不符合有關通知主體的要求,因此,受讓人進行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的情況,代轉是通知的一種方式,受讓人只是通知傳遞方式中的中介人,并不能因為受讓人在債權轉讓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地位,就否定債權人作出的通知的法律效力,因此,由受讓人代轉債權人的書面通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債權轉讓時誰通知債務人
通知的行為既可由債權轉讓人直接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由受讓人持其與債權人達成的債權轉讓協議或債權人出具的債權轉讓憑證進行通知,兩種通知的法律效果應同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八十條: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的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
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
【拓展資料】
債權轉讓,也叫債權讓與,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享有的債權全部或者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是債的關系主體變更的一種形式,它是在不改變債的內容的情況下,通過協議將債的關系中的債權人進行變更。
法律規定:
(一)民法典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轉讓】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轉讓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債權轉讓時從權利一并變動】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抗辯權】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債權轉讓時債務人抵銷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的負擔】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相關推薦:
立案是抓人嗎(立案會不會馬上抓人)
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
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
解除合同書范本示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樣本是什么樣的)
行政案件再審時效(行政訴訟再審有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