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移的方式有哪些
您好!
一、合同承受
所謂合同承受,也就是一方當事人把自己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后,移轉給第三人。合同承受,必須符合以下要件:
(1)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這是合同承受的根本前提;
(2)所承受的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在單務合同中,當事人或者僅承擔義務,或者僅享有權利,單務合同的移轉不是債權債務的概括移轉;
(3)原合同出讓人必須與第三人達成移轉協議;
(4)合同承受必須經過對方當事人同意。
合同承受的效力是指原合同當事人的一切債權債務關系由第三人承擔,原合同當事人脫離合同關系。
二、企業合并
所謂企業合并,包括一個企業或其一部分被另一個企業所吸收或幾個企業合并為一個新的企業。企業合并后,因合并而消滅的企業對第三人的債權債務,全部由合并企業承擔。如果只是企業的一部分被其他企業吸收,則此企業債權債務關系由存續的企業部分與合并了部分該企業的企業,共同協商處理。
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對這個內容,估計很多人并不清楚,但這在這種轉移行為在實踐中運用得越來越廣泛。在轉移中,很多小細節是需要您格外注意的,例如轉移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生效,轉移方式法律也有所規定,這些都是不容忽視的,如果忽視,您的利益有可能會蒙受損失。為了防止不良后果的發生,在進行債權債務概括轉移中,減少風險的產生。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債的轉移的原因和轉移方式有哪些
債的轉移有協議轉移和法定轉移兩種方式。 發生債轉移的原因,依其性質來說,可分三種: 1.法律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債的轉移需有讓與人與受讓人合意才可以,因此,依合意發生的債的轉移為最常見的原因之一。 2.法律的直接規定。因法律的直接規定發生的移轉,稱為債的法定移轉。在法定移轉時,一般只能是概括轉移,即 債權債務 為財產的一部分移轉于他人承受。 3.法院的裁決。債也可因法院的裁決而發生移轉,此種原因發生的債的移轉為裁判上的移轉。 《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 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 定金 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務轉移的方法有哪些
第八十四條 【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第八十五條 【承擔人的抗辯】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第八十六條 【從債的轉移】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債務轉移的幾種方式
債的轉移有協議轉移和法定轉移兩種方式。債的移轉原因能引起債的主體變更的具體原因是多樣的,但依其性質來說可分為法律行為、法律的直接規定以及法院的裁決三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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