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類型有哪些呢 1、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 強制執行 ;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 仲裁 ,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并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于阻卻,而不是消滅。 2、 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3、順序履行抗辯權 順序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順序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 民法典 第526條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順序履行抗辯權發生于有先后履行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于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是它不同于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4、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沒有規定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當事人另一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權拒絕先為給付的權力。 抗辯權存在于雙務合同中,是債務人享有的基本權利。抗辯權的類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先訴抗辯權。每一種抗辯權具體成立條件也不一樣,但是都要符合雙方互相負有債務、一方債務履行出現問題等條件。抗辯權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怎么解決要注意什么的責任的 法律知識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于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為。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為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要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后履行順序;至于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并請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并行使,產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后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后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后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合同的抗辯權主要包括不安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同的情形應該行使不同的權利。合同抗辯權時間一般是應該合同雙方當事人共同商議的,合同的抗辯權應該自己決定什么時候行使,不能超過期限行使權利,這樣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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