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知道很多時候人們會事先約定好違約責任,如果有當事人違約,就可以按照先前的約定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很多時候人們可能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并沒有約定違約責任。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guī)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二、明示毀約的構成要件明示毀約的構成需具備以下幾個要件:1、明示毀約必須發(fā)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nèi),同時債權人接受毀約的意思表示必須是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作出,否則就會構成實際違約。2、當事人將不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必須是自愿地、無條件地、確定地、不含糊地作出。如果一方的語言是含糊其辭的,不能表明其肯定將不履行其義務的意圖,該語言就不能構成毀棄合同,同時,毀棄合同的表示必須是不附條件的。3、當事人表示的不履行,必須是重大的,對合同重要內(nèi)容的不履行。只有當事人一方的不履行構成對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重大威脅,才會構成明示毀約。4、提出不履行必須沒有法定理由,如果一方享有抗辯權而提出不履行,不構成違約。如果是不可抗力致使履行期將要屆至的合同不能履行,當事人將此種情況在履行期屆至前告知對方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明示毀約。三、什么是默示預期違約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期到來之前,一方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其將在履行期限屆滿后不履行主要債務。我國《合同法》雖然規(guī)定了預期違約,但對其構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卻未明確規(guī)定。在構成要件上,默示預期違約與明示預期違約的不同在于,預期違約一方并沒有將到期不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明確地表示出來,而是以其行為使另一方預見到其將不履行義務。這種預見畢竟屬于主觀上的推斷,故在默示預期違約制度中,就要求該預見必須具有合理性。如何判斷預見是否合理?這是默示預期違約構成要件中的主要問題。在判斷一方的預見是否合理方面,從采用預期違約制度的國家判例或立法以及國際公約來看,大約有兩種:一是《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第2-609條規(guī)定的“有合理理由認為對方不能正常履行”。根據(jù)判例法,這種“合理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種:第一,債務人的經(jīng)濟狀況不佳,沒有能力履約;第二,商業(yè)信用不佳,令人擔憂;第三,債務人在準備履約或履約過程中的行為或實際狀況表明債務人有違約的危險。二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71條規(guī)定的標準,即對方履行義務的能力有缺陷,債務人的信用有嚴重缺陷,債務人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表明他將不會或不能履約。公約規(guī)定的判斷標準比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規(guī)定得更加具體和客觀,值得我國《合同法》借鑒。
法律客觀:合同未約定違約金,也可以主張違約金。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guī)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guī)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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