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二、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
無權代理是否可以進行追認,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是否可以追認的結論也不同:
(一)無效行為代理的追認
如果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本身就是無效行為,它將確定地產生無效的后果,不僅沒有追認的必要,即使進行了追認也不能對自己產生任何法律效果。
(二)效力待定行為代理的追認
無權代理人所實施的行為如果屬于效力待定的行為如無權處分行為,是可以追認的,不過經過追認后的行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為轉變為有效行為,被追認的行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為,只不過經過追認后,該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為的權利或負擔其上的義務,如催告對方追認的權利。
(三)可撤銷行為代理的追認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也可以被追認,但是經過追認后,行為的性質也不會發生改變,只是將可撤銷法律行為的后果歸屬于自己而已,如從此享有了撤銷權或催告權等。
(四)冒名行為代理的追認
在冒名情況下,行為人并沒有聲明他是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動,而是聲明為自己活動,同時把他人的名字作為自己的名字告訴人們,騙取人們相信他就是該他人。此時,被冒用的名義人是否可以追認,應當以相對人的認知狀態為準:如果相對人并不看重與他交易的當事人是誰時,法律關系直接在冒用人與相對人之間發生,不適用代理制度之規定,當然不發生追認的問題;如果相對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個人特性,愿意與之建立法律關系時,即可適用無權代理之規定,應當可以追認。此外,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不得追認。因為,偽造簽名或蓋章的行為,之所以不能被追認,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簽行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實施的。
三、合同的效力有哪幾種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
所謂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成立并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合同。從目前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都沒有對合同有效規定統一的條件。但是我們從現有法律的一些規定還是可以歸納出作為一個有效合同所應具有共同特征。
2、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相對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雖然成立,但因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共利益,因此被確認無效。"并由此而推斷其主要特征有:違法性;無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無效合同自始無效;無效合同自然無效,無須當事人主張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主動審查。并指出了無效合同由于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應不屬于合同的范疇。
3、效力待定的合同
所謂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關生效要件的規定,因此其發生效力與否尚未確定,一般須經有權人表示承認或追認才能生效。
4、可撤銷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由于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是出于重大誤解從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予以撤銷的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被追認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不被追認的,合同不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人簽訂的合同有效。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規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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