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條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一百九十四條 【 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五百六十三條 【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關于不可抗力的注意事項
在不可抗力的適用上,有以下問題值得注意:
(一)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不影響直接援用法律規定;
(二)不可抗力條款是法定免責條款,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如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三)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責事由之外。
(四)不可抗力的免責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但有以下列外: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三、構成不可抗力的三個條件
(一)不能預見
不能預見指的對事件的發生不可預見。這里的不可預見指的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的”。而不能依據當事人自身是否預見到了事件的發生來確定。例如,打鉆孔樁的時候,在20米深處遇到一塊孤立的巖石,使得鉆孔無法進行,造成了損失。該事件可以稱為不可預見,因為再有經驗的承包商也無法預見到這里會存在一塊孤立的巖石。
(二)不能避免
不能避免指的是即使當事人預見到了該事件的發生,但是也無法制止其發生。例如,盡管當事人收到了地震的預報,但是也無法避免地震的發生,這就是無法避免。如果事件通過當事人的努力是可以不發生的,即使發生了也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三)不能克服
不能克服指的是對于已經發生的事件,當事人無法通過自己的努力消除或減弱該事件的負面影響。例如,發生了地震,當事人無法將已完工程移離地震地區,只能任其坍塌。如果通過當事人的努力可以將損失避免,對于這部分損失而言,該事件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的來源既有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也包括社會現象,如軍事行動。作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強制力,具有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以及社會危害性。
購房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購房合同不可抗力的法律規定為自然原因,如洪水、暴風、地震、干旱、暴風雪等人類無法控制的大自然力量所引起的災害事故。社會原因,如戰爭、罷工、騷亂;政府行為,如政府禁止令、征收、征用等。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由此可見,不可抗力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所發生的,不是由于當事人一方的故意或過失所造成的,對其發生以及造成的后果是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購房合同專業名詞小知識
在購房時,購房簽合同是需要格外注意的,每一個條款中的每個字都要認真審查。有些專業名詞,購房者雖然看著都眼熟,可能你不理解其中的奧妙。本期帶大家來了解一下吧~
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
1、自然災害,如地震、臺風、洪水、冰雹、泥石流等;
2、政府行為,如征收、征用等;
3、社會異常事件,如騷亂等。
二、格式條款
1、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2、格式條款具有導致合同無效、免責條款無效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三、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四、查封
所謂的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簽合同時要小心查封房。
五、仲裁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愿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
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仲裁是一裁終局,費用比訴訟高;但強制執行還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六、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強制執行
1、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量,根據執行文書的規定,強制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
2、執行文書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書、裁定書以及依法應由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它們一經確定,義務人即應自動履行。如拒不履行,權利人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3、提出申請的權利人稱申請人,被指名履行義務的人稱被申請人,又稱被執行人。申請人是勝訴的一方,被申請人是敗訴的一方。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最后程序。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無論是新房買賣還是 二手房 買賣,簽合同的時候我們都會注意到這樣幾個字“不可抗力”,但是很少有人去深究“不可抗力”是什么樣的“不可抗力”,基本上處于一知半解的狀態,并沒有深入仔細的了解,對于 樓市 調控是否屬于“不可抗力”和“不可抗力”致使的房屋損毀,房貸還是否要還都還不清楚。為了保障房屋交易雙方的利益,購房者買房時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會有相應的違約處罰,同時出于對違約情況的全面考慮,因為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違約可以不追究違約責任,那么購房合同中不可抗力是什么呢?
一,不可抗力的定義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買賣合同簽訂后,不是由于合同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于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同,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比如:地震、火災、戰爭等。
二、在不可抗力使用的過程中,大家還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無論合同中是否約定不可抗力條款,都不影響直接法律的規定;
2、不可抗力條款屬于法定免責條款:
(1)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如果小于法定范圍,當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規定主張免責;
(2)如果大于法定范圍,超出部分應視為另外成立了免責條款。
3、一般情況不可抗力作為免責條款具有強制性,當事人不得約定將不可抗力排出在免責事由之外,但也有例外情況:
(1)金錢債務的遲延責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遲延履行期間發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責效力。
不可抗力雖然是法定的免責條款,但并不是說一旦發生不可抗力就一定能夠免責。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由于一方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應該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且在合理的范圍提供證明。所以不可抗力想要免責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
4、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時,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提供免責的相關證據;
5、不可抗力發生時,一方承擔了保護的義務,盡量去彌補損失,避免給對方造成傷害。
三,依據此規定,不可抗力應表現為一種客觀情況,且該客觀情況的出現須同時具備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個條件。
四,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的理由,符合這三個條件,那么可認定該事由為不可抗力,可免除開發商的違約責任,否則就不能視為不可抗力,應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五,現行商品房買賣中,開發商通常將以下事項列為不可抗力條款中的免責事項:
1、施工中遇到異常困難(如:惡劣天氣、季節影響)及重大技術問題不能及時解決;
2、市政配套的批準與安裝的延誤或其他政府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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