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是民事糾紛嗎
合同糾紛 通常屬于 民事糾紛 ,情節嚴重,涉及犯罪的才算是刑事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 訴訟 ,適用本法的規定。
合同經濟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合同經濟糾紛屬于什么案件合同經濟糾紛屬于民事案件。合同糾紛一般是由合同當事人因財產關系或者人身關系問題產生的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七十二條 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濟類合同糾紛訴訟期限
訴訟時效是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化的法律事實,又稱消滅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在某種程度上喪失請求利益的時效制度。經濟類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屬于民事糾紛案件。
買賣合同糾紛是指因買賣交易產生的合同糾紛,如賣方逾期不交付貨物、買方逾期支付貨款等,買賣糾紛是民事糾紛。進行買賣交易時,買賣雙方要簽訂買賣合同的,因買賣交易產生的糾紛非常普遍,產生買賣糾紛后,雙方可以通過多種途徑解決。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什么案件
買賣合同糾紛屬于屬于民事案件。
合同糾紛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合同糾紛涉及刑事犯罪。如果涉及到刑事犯罪,例如欺詐、盜竊、詐騙等,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合同糾紛需要民事調解。如果合同糾紛需要進行民事調解,例如房屋租賃、購買商品等,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調解委員會對雙方進行調解;
3、合同糾紛需要法律程序解決。如果合同糾紛需要通過法律程序解決,例如訴訟、仲裁等,可以向有關部門報案,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合同效力的含義具體如下:
1、合同效力是合同本身的強制力,表現為對合同的自覺遵守和不履行合同義務應承擔責任乃至制裁。合同的目的是通過履行而實現的。在履行中,當事人對合同義務的遵守,其根本動因不在于合同利益的驅使、誠實信用等道德因素,而在于合同的強制力;同時,不履行合同義務,一定會產生相應的責任,并因此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2、合同效力是一種法律保護力,合同和合同權利是依靠法律的保護力維持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本身,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及非法侵害;合同和合同權利的實現,均受國家法律的保護。由此說來,不被法律保護的合同,不可能存在合同效力的問題;
3、合同效力,實際上是合同的實效力。合同實效力,是實現合同目的的確定性。
綜上所述,適用于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相關法律,適用于合同糾紛,同時也適用于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協議管轄選擇的法院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且協議應用書面形式體現。所以,民事經濟合同糾紛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愿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么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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