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待定的幾種情形
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合同;
2、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
3、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締結的合同;
4、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處理方式如下:
1、對合同進行追認,合同生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若想使合同具有效力,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在沒有經過追認前,該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并沒有實際生效;
2、對合同進行撤銷,合同不生效。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之前,撤銷自己對限制民事行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在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實施。但對于未成年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行為并不是當然無效的行為,而只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效力待定的合同生效嗎
1.對于效力待定的 合同生效 嗎這個問題首先我們來了解清楚 效力待定合同 的概念是什么? 所謂的效力待定合同從字面上的意思來理解,就是所簽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確定的。在我國的相關法律 法規 當中,隊效力待定合同作出了具體的解釋,不會的,效力待定合同指的就是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后,因為所簽訂的合同不完全滿足法律上面所提到的合同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條件,所以最終會導致手簽訂的合同不能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但是對于這樣的合同不可以否定其相關的合同效力也不可以立刻進行合同效力的肯定,所以留有一個觀察期,從簽訂合同的具體情況出發,當事人有權對這樣的合同進行追認,確定或者是直接撤銷。 所以說對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當事人在對這樣的合同進行追認確定之后,把缺失的條件彌補完成,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就可以生效。要明確的一點就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和無效的合同是不一樣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有待確定的,但是無效的合同,也就是所簽訂的合同不能滿足法律上面所規定的條件,會被認定為完全無效。 2.那么如果簽訂的合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在什么情況下才能生效呢? 要解決這個問題,首先要來了解一下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為幾種類型,因為不同類型的效力待定合同生效的方式也是不一樣的。 在我國效力待定合同一共分為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被認定為無行為能力的人; 第二種就是簽訂合同的人生行為能力是被限制的情況下所簽合同; 第三種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 代理 權,但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來簽訂的合同; 第四種就是簽訂合同人沒有權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理,但是為了處理他人的財產而簽訂的合同。 對于這四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滿足了法律上面所規定的一定條件,那么其法律效力就會生效。 首先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行為能力的,或者是民事行為的能力被限制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于這樣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簽合同的當事人只有在請求法定的代理人進行對合同的追認之后,這個合同才會產生相關的法律效力,法定的代理人可以在一個月之內向法院提出對合同權利的追認,如果在一個月之內法定的代理人沒有做出任何表示的,會被認定為拒絕追認。第二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是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對于這樣簽訂的合同,必須要經過代理人的追認才可以生效,如果代理人不進行追認,那么 合同的效力 也是作廢的。最后一個就是簽訂合同的人沒有權利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理的情況下簽訂了處理他人財產的合同,對于這樣情況下所簽訂的合同,只有經過對財產有處理權的權利人進行追認之后,或者在簽訂合同之后取得了對財產的處理權,這樣的合同才會生效。
效力待定的合同生不生效
法律分析:效力待定的合同,經過追認后是有效的,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五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范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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