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金不得高于30%的法律規定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合同違約金的數額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就是屬于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中關于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 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過高如何認定及調整
判斷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高需要處理一下合同自由與合同爭議的關系,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30%的話,一般會認為屬于過高的損失,可以去請求人民法院進行適當的減少和調整。
違約金過高調整方式: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一、違約金的性質
所謂違約金,是由當事人通過協商事先確定的,在違約發生后做出的獨立于履行行為以外的給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痹摋l規定在民事責任中。
根據以上規定,違約金首先體現補償性,當違約方發生違約行為時對守約方給予補償;但違約金的支付條件是違約行為的發生,而不是守約方實際損失的發生;違約金正是因為不以損害發生和數量的多少為依據,使得違約金的支付免除了守約方對實際損失的舉證責任;因為違約金具有明晰確定、簡單易行的特點,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其次違約金具有懲罰性,在違約行為發生,而守約方未發生實際損失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表現出顯著的懲罰性,通常的情況下違約方支付的違約金都是高于守約方的實際損害的。正是因違約金具有懲罰性,當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于彌補守約方的實際損失時,守約方還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再次違約金具有擔保性質,它擔保合同的全面履行,沒有全面履行的就要承擔違約金,違約金的重要提特點在于其數額的預定性,違約金數額的預定性促使當事人為避免支付違約金而適當履行合同,當事人在確定違約金數額時很難準確的估計違約造成的損害后果,因而也無從判斷違約金數額的是否過高或過低,也不能判斷違約金是補償性的還是懲罰性。當事人約定違約金的目的之一在于制裁違約行為,保障合同的順利履行,從此意義上講違約金和合同定金具有相似的作用,因此《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倍卟荒芡瑫r適用。
從《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看,違約金屬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條款,應當體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的約定應當具有法律效力;但從第二款看,違約金條款可以調整,體現了司法干預原則。懲罰性違約金是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違約金。因此如果要產生懲罰性違約金,其首要前提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也即當事人所訂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已經成立且生效。其次便是存在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規定的義務,進而產生違約責任而應當承擔有效合同所規定的義務的法律后果,而懲罰性違約金即是作為違約責任的一種懲罰方式。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如何調整
違約金約定過高調整方法如下:
法院是不會主動調整的,違約金過高只能當事人自己申請調整,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減少。
違約金過高時如下寫起訴狀:
1、文頭。一般寫“民事起訴書”或“民事起訴狀”;
2、列明訴訟主體。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訴訟主體。有第三人的,還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訴訟主體的,要按照“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址,身份證號、聯系方式”的順序寫明。其中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確實不清楚的可以寫個大概年齡)住址、聯系方式5項是必須有的。單位訴訟主體的,要寫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聯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3、訴訟請求。訴訟請求要用序號分開,每條按照“請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來寫。另外,現在有的法院要求訴狀還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須有的部分;
4、事實與理由。即先說明事實(比如受到侵害),再說明要求賠償的理由(實體法的規定)和提起訴訟(程序法的規定)的理由。實踐中為了簡便,有些簡單的案件也可以不詳細列明理由,只寫“依法應承擔責任”、“依法起訴至貴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寫清遞交訴狀的法院、具狀人(原告)起訴時間。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訴狀中,必須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狀人親筆簽字(蓋章、按手印)的原件。
綜上所述,違約金約定過高的,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予以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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