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有哪些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行為,在行為撤銷前,該行為已發生法律效力,并在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一種財產狀況和交易秩序,但是撤銷權又使之處于一種隨時有可能被撤銷的不穩定狀況,不利于鞏固現存的財產關系,不利于維護債務人與第三人的交易安全,若債權人長期不行使撤銷權,始終對第三人與債務人是個威脅、制約,權利是要積極行使的,消極對待權利于已于他人均不利。
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撤銷權,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現存財產關系和交易安全的需要,合同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權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二、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期間及范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
對撤銷權行使期限規定了兩層意思:
(一)債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應當行使撤銷權,否則過了一年后,債權人的撤銷權消滅。這里的“應當知道”是指作為一般的債權人在該情況下都應該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
(二)如果債權人由于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可能知道撤銷事由的發生,債權人在債務人的處分財產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也消滅。也就是說,在前一規定不能適用情況下,才能適用后一層意思。關于一年或者五年的性質問題,因撤銷權實質上是一種形成權,對于形成權的行使期間通常一般是規定其為除斥期間,因此,五年是一個不變期間,而一年本身也是一個不變期間,只不過五年與一年的期間起算點有異。五年期限的起算自財產處分之日起,一年期限的起算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處分財產之日起算。債權人撤銷權行使的范圍,應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若債務人的行為可分,則以保全債權為限發生部分撤銷之效果,但不得對債務人的其他行為主張撤銷。
三、行使撤銷權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按照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
(一)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并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
(二)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三)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
(四)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
(五)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
《合同法》為了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的行使并非是無時間限制的權利,它有著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如果撤銷權人在該期間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其撤銷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以存在撤銷事由為理由,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合同。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八條規定,該撤銷權行使的期間是個除斥期間、不變期間,不發生任何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后果。但是,《合同法》與《民法通則》在撤銷權行使的起算點上是有所出入的。根據《合同法》第55條的規定,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期間為1年,其起算點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而根據《民法意見》第73條第2款的規定,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合同法》作出如此的規定,并非將撤銷權行使期間的性質改變為訴訟時效,而是基于《合同法》在合同撤銷的原因上,采取了廣義的規定,把因“欺詐、脅迫以及乘人之危”確定為合同可撤銷的原因。這與《民法通則》規定的兩種可撤銷行為(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有所不同。就欺詐而言,在實踐中,因受欺詐訂立的合同往往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受欺詐一方不可能在行為成立之時即發現對方的欺詐行為,如仍以民事行為(簽訂合同)成立之時作為除斥期間的起算點,無疑對受欺詐一方是不公平的,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則。因此,《合同法》將撤銷權的起算點規定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是合理的。《民法意見》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司法解釋,而《合同法》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制訂的,其法律效力顯然要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因此,在實踐中應當優先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另外,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2款的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權利消滅。合同法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撤銷權屬于民事權利,其是否行使取決于權利人,權利人當然可以放棄其撤銷權。
法律分析: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那么債權訴訟時效是多久呢 債權訴訟時效,指 債權轉讓 過程中發生的,損害 債權人 利益(如 債務人 不履行義務,而造成債權人利益喪失)或損害債務人利益(如債權人通過非法行為發售債權)的法律糾紛的人民法院支持和受理的期限。債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從訴訟方得知利益損害的日期計算。 不同情況有不同規定,如下: 我國《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第一,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第二,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 訴訟時效中斷 不受次數的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第三,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具體到你的情況,如果你有證據證明自己曾向朋友主張過權利,則兩年的訴訟時效從你主張權利之日起計算;如果無證據證明,則適用20年訴訟時效期,在借款之日起的20年內可隨時直接起訴。但如果你在第一次主張權利后又超過兩年才起訴或者再次向對方提出還款要求,則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相關 法律知識 】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 第一百四十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重新計算。 根據這些規定,對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其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因而其兩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討債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綜上可知,自身權益的捍衛也是有時效的,如果錯過時機可能會后悔莫及。以上資料整理自網絡,如有錯誤請聯系小編。謝謝。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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