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
在實際中,很多人都知道什么是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理當按合同規定的內容履行自己的權利與義務,但是法律規定著一種特殊的情況,那就是因情勢變更而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履行的,可以申請解除合同。那么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接下來由為大家解答這個疑問,希望能幫助大家相應的問題,歡迎大家閱讀。一、情勢變更是法定解除嗎 是。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二、情勢變更的適用條件? 須有不屬于不可抗力又不屬于商業風險的情勢異常變動的事實。 “情勢”即作為合同基礎或者環境的一切客觀事實,“情勢變更”即合同基礎或環境在客觀上的異常變動,對此,應作如下理解: 1、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不可抗力,原因在于,如果合同成立后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或者難以履行的,用不著適用情勢變更制度,債務人因為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援用全部或者部分免除違約責任;因為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合同雙方當事人解除合同,一方給對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情勢的變動應不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原因在于,合同是當事人進行未來計劃的工具,合同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對正常的商業風險予以分配。正常的商業風險應由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 3、合同賴以訂立的客觀情勢之變動須達到異常的程度。 可分為兩類: (1)等價關系的嚴重破壞。普通的貨幣貶值、原材料價格的一般波動、一般是從供求變化都屬于正常的商業風險,因而不屬于情勢變更。 (2)能夠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情勢變動,如政府經濟正常變動,提供勞務合同的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等。三、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當事人 1、如果情勢的變更可歸責于一方當事人,則發生表明該當事人具有過錯,自應遭受其損失,沒有特殊保護的必要,其不得主張情勢變更。該方當事人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2、一方延遲履行期間發生情勢變更的,遲延履行一方不得援用情勢變更原則。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情勢變更是不是解除權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情勢變更屬于法定解除。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
合同解除的七種情形如下:
1、當事人協商一致。
2、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5、一方遲延履行,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一方遲延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7、其他情形。
擴展資料: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為。合同一旦簽約,具有國家法律保護。
合同解除分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解除是合同之債終止的事由之一,它也是一種法律制度。在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時,合同解除是指履行合同實在困難,若履行即顯失公平,法院裁決合同消滅的現象。這種解除與一般意義上的解除相比,有一個重要的特點,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變更原則加以認定,而不是通過當事人的解除行為。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于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于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
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于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情勢變更原則四個要件
情勢變更原則四個要件具體如下:
1、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或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2、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侵犯著作權要件如下:
1、侵犯著作權需要具有違法性造成損害事實的行為必須具有違法性質,行為人才負有賠償責任;
2、需要具有侵犯著作權的損害事實損害事實通常是指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客觀上給受害方帶來了傷害;
3、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因果關系只有當侵犯著作權人所實施的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時,侵權人才承擔責任;
4、需要存在侵犯著作權的主觀過錯在侵犯著作權的行為中,在適用過錯責任的場合,主觀上有過錯的要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情勢變更的四個要件分別是客觀事實的存在、合同尚未履行完畢、事實具有不可預見性、以及合同履行后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條
【公平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百三十三條
【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合同應當符合什么條件
法律主觀:
情勢變更合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發生了情勢變更的客觀事實;
2、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3、情勢變更的事實發生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畢之前;
4、情勢變更致使合同履行顯失公平。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到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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