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違約責任怎么承擔
法律主觀:
施工合同歸責原則為嚴格責任,只要一方有違約行為,不論是否存在主觀過失或故意,都應 承擔民事責任 。具體有如下幾種: (一)發包人未及時撥付進度款時:(1)承包人應按書面催告發包人,發包人在催告函的合理期限內未付清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并可要求賠償停工損失。(2)但承包人雖提出口頭異議但仍繼續施工的,發生糾紛后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承擔此違約責任時,因承包人舉證不充分故而不予支持。 (二)中途停工:誰引起停工由誰承擔。 (三)隱蔽工程:隱蔽工程經雙方驗收后,承包人繼續施工而發現隱蔽工程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損失,發包人應承擔相應過錯責任;若屬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有過錯的,應按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四)三無工程被責令停工的,承包人仍按發包人要求繼續施工,其損失主要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次要部分由承包人承擔。 (五)固定造價合同。遇到建材漲價風險時處理。漲價屬正常市場風險的,漲價部分由承包人自理。漲價超過正常市場風險的,承包人可要求增加工程價款。但是實務中很難認定,漲價風險是否屬正常市場風險,因而—旦鑒定固定造價合同后不太可能讓承包人追加工程價款。 (六)逾期交付,承包人應 承擔違約責任 。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要求承包人支付 約定違約金 。倘若發包人損失超過違約金的,發包人可 要求對方賠償 。但作為違約金具有補償性質,其罰懲性不強。故發包人要求賠償金額不得超過雙方締約時可預見限額。 (七)提前使用問題。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擅自使用所致質量等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承包人負責。但需明確的,即使是發包人擅自使用,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理期間對工程結構、基礎工程的質量責任。 (八)竣工驗收合格后,承包人應將工程及資料交付發包人。實際工作中,常發生承包人因為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而拒交工程的情況。發包人無法行使占有、處分權利的損失,由承包人承擔。但值得一提的是在發包人未付清工程款之前,承包人拒交工程的,對承包人還是有好處的。按照最高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的批復,同一工程有優先權,抵押權的,優先權優于抵押權。建設價款可就標的拍賣款,變賣款享有 優先受償權 。而進行變賣的前提,承包人仍占有、支配工程。 (九)拒絕驗收問題:工程竣工后,約定驗收期滿,發包人拒絕驗收,承包人可單方與有關部門組織驗收,驗收費用各半承擔。若因發包人拒絕提供驗收資料、文件,致使無法驗收的,視為發包人對工程已驗收合格。 (十) 拖欠工程款 :應從驗收后或約定付款期滿之次日起算滯納金。發包人拒絕,拖延驗收的,應從約定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未約定驗收期的,以工程竣工:日或施工人要求發包人驗收期滿次日起算滯納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的違約責任可以約定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是否約定違約責任
簽訂合同時,一般要約定 違約責任 ,如果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按法定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合同追究違約責任的期限
合同追究違約責任的期限一般為三年。合同追究違約責任的情形一般適用于普通 訴訟時效 ,即合同一方當事人可以自知道對方當事人違約事由之日起三年內,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索要相應賠償。同時該種情形還適用于二十年最長訴訟時效保護期間。
三、違反合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哪些
(一)繼續履行。指合同義務沒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的,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直至達到合同目的。
(二)采取補救措施。指履行債務的標的物品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條件,在不需繼續履行而只需采取適當補救措施時,即可達到合同目的或守約方認為滿意的目的。
(三)違約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后,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采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但是,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四)賠償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因違約給對方造成實際損害的,按實際損害數額給予賠償的責任承擔方式。當事人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合同違約是無過錯責任嗎
合同違約是無過錯責任。
違約責任一般是指當事人不履行約定的義務而需要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通常發生在合同中。違約責任的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的。違約責任也不同于侵權責任,其可以由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事先約定。
無過錯責任原則包括:
1、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即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原則上不考慮其是否有過錯,這有利于促使當事人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有利于促使守約方的利益;
2、并不是說當事人對一切不履行合同的行為都要承擔責任,有法定或者約定的免責事由的,可免于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
無過錯責任規定:
1、賠償實際損失;
2、全面履行。
綜上所述,在日常生活當中,合同當中如果明確的約定了責任的承擔的話,那么就應當按照合同當中的內容來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至于合同違約的歸責原則,一般情況下是過錯責任原則,當然也包括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在合同的進行中,若一方違反了約定,造成另一方利益受損,守約方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相關責任,那么下面我來介紹一下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一、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損害賠償與支付違約金都是合同責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種補償性的責任形式,而后者則具有補償性和懲罰性雙重屬性。所以,損害賠償通常要與實際損害相結合,而支付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損害之間并無必要聯系。即使在沒有損害的情況下,也應支付違約金。
如果支付補償性違約金不足以補償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債務人還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以彌補違約金的不足部分,即違約金可與賠償損失并用。但在兩者并用的情況下,應以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作為責任的最高限額,即受害方不得獲取超過實際損失的補償。
二、合同中的違約責任如何寫
(一)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違約責任條款約定
違約責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詳細約定,對于延遲交付貨物或者交付貨款的可以約定延遲履行違約金。還可以約定一條總的違約條款:“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的,違約方需賠償守約方違約金人民幣元,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守約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所有實際損失。
(三)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違約金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三、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損害賠償、繼續履行和其他的補救措施。
違約金一般會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協商約定好,并在合同中有體現。當合同的債務人不能夠按照合同的內容履行相應的’義務時,那么合同的另一方是可以向違約方所要違約金的。如果在合同中既有違約金又有定金的,那么在違約時,雙方需要就哪一部分作為違約責任來賠償進行協商。如果違約的一方沒有按時繳納違約金的,即使在后面交了違約金以后,還是要履行相應的義務。
如果合同的一方因為自己的違約行為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了直接或者間接的財產損失的話,那么違約的一方是需要就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的,這里的損失指的是財產損失,不包括非財產損失,比如說精神損害等。
這部分損失還應該包括如果合同履行完后帶來的收益,但是不包括在簽合同的時候就可以想到的可能因為違約帶來的損失。如果雙方的關系是經營者和消費者,前者給后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欺騙行為的,那么前者應該給后者賠償雙倍的損失。
如果法院或者其他機構作出的判決是強制要求違約的一方必須履行完合同的內容,那么是不能違約的。但除了以下的幾種情況,合同的內容在法律或者事實上沒有辦法履行的;合同的內容不能夠強制執行或者成本代價過高;合同的另一方沒有要求違約方強制執行的。
如果在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違約后違約方的責任,那么雙方可以協商就違約帶來的損失進行賠償。根據實際違約損失情況,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如果進行補償后還是有損失的,還需要繼續賠償。
以上就是找法網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的相關知識,在實踐中,若違約方承擔完違約責任仍不能彌補對方損失的,應對剩余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2
一、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
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主要區別如下:
1、責任形成條件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有效合同而產生的責任,它以合同關系的存大為前提條件。締約過失責任則適用于合同訂立中及合同不成立、無效和被撤銷的情況下。
2、責任性質不同。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債務,是一種約定義務,其核心為給付義務;而締約過失責任則是違反了先合同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3、責任承擔形式不同。違約責任可以由當事人約定責任承擔形式。但由于締約過失責任是一種法定責任,所以不能由當事人來進行約定,只能由法律來直接進行規定,而且只能是損害賠償責任。
4、歸責原則不同。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例外或補充適用過錯推定原則;而締約過失責任則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5、賠償范圍不同。違約損害賠償主要指履行利益的賠償,要受到可預見規則的限制;而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主要指信賴利益的賠償,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不受可預見規則的限制。
6.產生時間不同。違約責任的形成是在合同成立后;而締約過失責任是在合同訂立過程中。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締約過失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一百零七條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締約過失責任構成要件有哪些
1、締約一方當事人有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在締約階段,當事人為締結契約而接觸協商之際,已由原來的普通關系進入到一種特殊的關系(即信賴關系),雙方均應依互負一定的義務,一般稱之為附隨義務,即互相協助、互相照顧、互相告知、互相誠實等義務。若當事人違背了其所負有的附隨義務,并破壞了締約關系,就構成了締約過失,才有可能承擔責任。
2、該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的行為給對方造成了信賴利益的損失。如果沒有損失,就不會存在賠償問題,而所謂信賴利益損失,指相對人因信賴合同會有效成立卻由于合同最終不成立或無效而受到的利益損失,這種信賴利益必須是基于合理的信賴而產生的利益,即在締約階段因為一方的行為已使另一方足以相信合同能成立或生效。
若從客觀的事實中不能對合同的成立或生效產生信賴,即使已經支付了大量費用,這是因為締約人自身判斷失誤造成的,不能視為信賴利益的損失。
3、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一方締約人在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這里的過錯既包括故意也包括過失。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只要在締約階段違反了附隨義務,并對合同最終不能成立或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負有過錯,就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并且,責任的大小與過錯的形式沒有任何關系,這是因為締約過失責任以造成他人信賴利益損失為承擔責任的條件,其落腳點在于行為的最終結果,而非行為的本身。
4、締約人一方當事人違反法定附隨義務或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與對方所受到的損失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即相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是由行為人的締約過失行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為造成的。如果這二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則不能讓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這是該責任制度的內在要求。
以上就是我帶來的締約過失和違約責任的區別介紹。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兩種具體責任,二者都有民事責任的一般特征,有許多相同之處,所以常易混淆,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有著本質的不同,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民事責任。
賠償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3
一、賠償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二、違約賠償金怎么算
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一)實際利益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計算,具體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借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后進行判決。
(二)可得利益損失,是指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后果。
此外,還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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