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管理中保管人的義務有哪些?
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義務:按照交易習慣出具保管憑證的義務;妥善保管保管物的義務;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的義務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八百九十一條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出具保管憑證,但是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二條
保管人應當妥善保管保管物。
第九百條
保管期限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孳息歸還寄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