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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是什么?有哪些形式?(工會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3-03 08:39:53

廈門市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律保障機制,規范法律援助行為,保障公民享受平行公正的法律保護,遵循憲法的規定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個人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法律保障制度。第三條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本條例的實施。市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協調、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設立區法律援助中心,在區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和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導下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第四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和老齡工作機構等組織應協助需要法律援助的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獲得法律援助。第五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第六條 下列法律服務機構和個人負有法律援助義務:
  (一)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律師;
 ?。ǘ┓稍行募捌鋱虡I人員;
 ?。ㄈ┓煞账捌鋱虡I人員;
  (四)其他依法負有法律援助義務的組織及其執業人員。第七條 鼓勵前條規定以外的有法律業務知識的人員作為自愿者參加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工作。第八條 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第二章 法律援助范圍、對象和形式第九條 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
 ?。ㄒ唬┬淌掳讣?;
 ?。ǘ┱埱蠼o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法律事項;
 ?。ㄈ┱埱蟀l給撫恤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勞動報酬的法律事項;
 ?。ㄋ模┮蚬軅φ埱筚r償的法律事項;
 ?。ㄎ澹┱埱髧屹r償的案件;
 ?。┟?、聾、啞及其他殘疾人、未成年人、婦女、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
 ?。ㄆ撸┢渌匆幎☉斕峁┓稍氖马棥5谑畻l 具有廈門市常住戶口、藍印戶口或持有本市暫住證,事由、案由發生在廈門市行政區域內的當事人,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法律援助中心審查,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有理由和證據證明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
 ?。ǘ┙洕щy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參照本市當地政府確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執行。第十一條 申請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但因其監護人、贍養人不履行法定義務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法律援助的,經司法行政部門審批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法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應當獲得法律援助,無須按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進行審查。第十三條 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ㄒ唬┓勺稍?、代擬法律文書、提供法律意見;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訴訟代理;
 ?。ㄈ┟袷略V訟代理;
 ?。ㄋ模┬姓V訟代理;
 ?。ㄎ澹﹦趧訝幾h仲裁及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第三章 法律援助程序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法律援助必須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暫住證明;
 ?。ǘ┥暾埲怂诘木樱ù澹┪瘯蛎裾块T等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證明;
  (三)有關法律援助事項的證據;
 ?。ㄋ模┓稍行恼J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第十五條 法律援助中心應自接到全部法律援助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應說明理由;同意受理的,應同時通知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第十六條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書面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司法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指定辯護的刑事案件,應至遲在開庭10日前將指定辯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或一審刑事判決書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第十八條 法律援助中心應于接到指定辯護通知書之日起24小時內通知法律服務機構指派法律援助人員,并于3日內函復人民法院。

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范法律援助活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免費或者減費提供法律服務的活動。
  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可以設立法律援助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活動。第三條 法律援助應當堅持政府主導、全社會參與的原則。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可以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為困難職工、未成年人、婦女、殘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法律援助。第六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組織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第七條 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和人員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應當設立法律援助機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管理。
  法律援助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組織、管理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ǘ┙M織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事務;
 ?。ㄈ┴撠煼稍Y金的使用和管理;
  (四)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和交流。第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設立法律援助組織,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其他組織設立法律援助組織,應當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法律援助組織經司法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審查同意后,依法應當辦理登記手續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注:本款中關于“其他組織設立法律援助組織,應當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審查同意”的行政許可項目已被《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停止執行<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等8件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事項有關規定的決定》(發布日期:2004年10月26日 實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停止執行。
  法律援助組織應當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統一管理、指導和監督,具體辦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援助組織聘請法律服務業從業人員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經司法行政部門認可,列入對其考核的義務工作量。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人員,是指依法從事法律援助事務的律師、公證員、其他法律服務業從業人員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第十一條 律師、公證員和其他法律服務業從業人員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
  鼓勵前款規定以外的有法律業務知識的人員,作為法律援助志愿者參加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組織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名錄》。第十二條 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活動,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督。第三章 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第十三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公民,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一)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發生在本地;
 ?。ǘ┯凶C據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
 ?。ㄈ┙洕щy或者發生突發性事件無能力支付或者無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前款所稱經濟困難的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人民法院為其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ǘ┍桓嫒丝赡鼙慌刑幩佬?,沒有委托辯護人的。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在偵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為未成年人而未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
 ?。ǘ┕V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外國籍、無國籍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第十六條 根據本條例獲得法律援助的自然人為受援人。第十七條 受援人在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ǘ┯惺聦嵶C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法律援助常見問題解答

Q1:什么是法律援助?A:法律援助是指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獲得的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Q2:哪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A:法律援助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有合理請求及事實依據      2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Q3: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什么?A: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執行。由于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發原因導致支出性貧困的家庭,也可以認定為經濟困難。下列人員應當認為經濟困難無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一)農村"五保"對象;      (二)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三)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四)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五)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的職工;      (六)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      (七)高齡、孤寡、失能、失獨老人、困境兒童、重病患者等低收入群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上述人員因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事項范圍不作具體限制,也不限制其原、被告身份。

Q4:哪些人可以免除經濟困難審查?A:      1司法機關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或通知發了援助機構為被告人指派辯護律師的。      2主張因見義勇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行為而產生的的民事權益的。      3因意外事件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政府扶貧對象和困難殘疾人家庭等特定群體。      4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農民工。      570周歲以上老年人和請求給付撫養費、因為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而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未成年人。      6符合條件的軍人、軍屬。Q5: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A: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      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法律援助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Q6:哪些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A:1、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恤金、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6、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7、因有婚姻、贍養、撫養和扶養方面法律事項需要代理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10、因使用偽劣農藥、化肥、種子及其他農資產品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的;      11、因環境污染遭受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的;      12、因征地、拆遷而使權益受到嚴重損害并在民事訴訟中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13、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4、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5、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6、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Q7: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哪些材料?A:      1法律援助申請表;2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請代理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經濟困難申報材料(免除經濟審查的除外);      4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Q8:法律援助有哪些形式?A:法律援助的具體形式包括解答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刑事辯護和訴訟代理、非訴訟代理以及辦理公證等。

Q9: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可享受有哪些權利,應盡哪些義務?A: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有權了解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情況,在有證據證明法律服務人員未履行職責時,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舉報,并可以請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服務人員。      受援人在接受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如實陳述案件事實,提供有關證據或者材料,并協助法律服務人員調查取證。Q10: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務人員享有哪些權利,應盡哪些義務?A: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有權要求受援人提供與法律援助案件有關的證據或者材料,發現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在受援人不予配合時,可以在征得法律援助機構書面同意后終止法律援助。      法律服務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應當依法維護受援人的權益,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不得泄露他人隱私,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終止或者委托他人辦理法律援助案件,并不得利用法律援助案件爭取不正當利益。

Q11:法律援助的辦理流程是什么?A: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

公安、檢察院、法院通知給予法律援助的

法律援助是什么意思

法律援助是什么意思

一、什么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經濟困難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當事人依法獲得的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無償法律服務。法律援助主要為經濟困難的人員提供。有關當事人可以通過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或經人民法院指定而獲得法律援助。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案件中不需要支付任何法律服務費用,并可以從審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獲得司法救助,即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

二、獲得法律援助的條件

1、有合理的請求及事實依據;

2、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

3、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三、法律援助范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因勞動關系請求經濟補償、賠償的;

6、因身體遭受嚴重損害請求賠償的;

7、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要求變更或者解除收養、監護關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遺棄、對方重婚或者配偶與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離婚的;

9、因被刑事立案偵查、提起公訴而請求法律咨詢、代理、辯護的;

10、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事項。如:請求保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

四、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下列人員應當被認定為經濟困難無能力承擔法律服務費用:

1、農村“五保”對象;

2、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

3、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5、總工會核定的特困職工;

6、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

五、申請法律援助需要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申請人經濟狀況證明;

3、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

六、法律援助的救濟途徑及期限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條件進行審查,并在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給予法律援助的書面決定。申請人如果對不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可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局)提出。申請人對司法行政部門作出的書面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司法行政部門書面審查意見之日起6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七、受援人在法律援助的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1、了解法律援助活動的進展情況;

2、有事實證明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予以更換;

3、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與相關情況,提供有關證明和證據材料,配合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

4、經濟狀況和案件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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