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抵押權?
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客體為抵押財產。抵押人指為擔保債的履行而提供抵押財產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抵押權人指接受抵押擔保的債權人。抵押財產指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擔保債務履行的特定的物。比如,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人民幣,為保證按時償還借款,將自己的房屋抵押給乙。在這個法律關系中,甲既是債務人,又是抵押人;乙既是債權人,又是抵押權人;房屋是抵押財產。有時,提供抵押財產的人并非債務人,而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就是抵押人。比如甲向乙借款,丙將自己的汽車抵押給乙,作為甲向乙履行債務的擔保。該種情況,丙為抵押人,乙為抵押權人。抵押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抵押權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權處分的特定的財產設定的物權。作為抵押權客體的財產,必須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或者依法有權處分的,對自己無所有權或者無處分權的財產不得設定抵押權。用于抵押的財產還應當是特定的。抵押的財產不論是不動產還是動產,都必須是確定的、有具體指向的,比如,某棟房屋,某宗土地。財產不特定,無法登記和支配。(二)抵押權是不轉移標的物占有的物權。抵押權設定后,抵押人不必將抵押財產轉移于抵押權人,抵押人仍享有對抵押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債務人甲將自己所有的房屋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乙,在抵押期間,甲仍可在該房屋內居住;或者將該房屋出租給他人,收取租金。(四)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優先受償,指當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其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權時,有抵押權的債權人,可以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到清償。比如甲各欠乙、丙、丁100萬元貸款,但向乙借款時將自己的房屋抵押,作為還款的擔保。當甲破產,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欠的乙、丙、丁的債務時,乙可以要求就拍賣抵押房屋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而丙、丁只能在乙受償后,就所余財產按比例受償。
民法典規定哪些財產可以設立抵押權
民法典規定哪些財產可以設立抵押權民法典規定可以設立抵押權的財產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但是應當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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