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抵押擔保的范圍,一般是由抵押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抵押擔保的范圍就以擔保法規定的法定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三百八十七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抵押權的實現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抵押權的實現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①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②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③債權人未受清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④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于債權人造成的。
擔保有五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
1、保證: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擴展資料
我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9條規定:“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此即惡意抵押行為,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訴訟程序撤銷。
廣義的擔保法是指調整擔保活動中有關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擔保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
狹義的擔保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5種.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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