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已經簽了還能改名字嗎?
購買房屋的時候,購房者與開發沒簽訂購房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簽訂合同是為了保護雙方的權益,購房合同一般簽購房人的名字,如果想對購房合同更名的,那么購房合同簽訂后名字還能改嗎?
1.商品房合同可以更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因此,已簽訂購房合同的還能更名。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尚未拿到交易中心登記,購房者只需同開發商協商,把之前簽訂的合同注銷,以更改人的名義重新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即可。但是,此時對購房合同進行更名的手續是比較復雜的,而辦理更名也需要支付相應的費用。
如果開發商拿購房合同去 房產 局做了房屋登記備案,更名是比較麻煩的,也會耽誤當事人的時間。因此消協提醒大家,買房不是小事,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煩,買房人還是要考慮清楚。
2.怎么進行商品房合同更名?
找開發商改:
具體流程是首先要撤網簽,然后去房管局要從新簽的材料,才能從新備案簽新的合同。這個方式對于開發商較麻煩,所以沒有特殊情況一般開發商都不愿意做。因為國務院規定禁止期房轉讓,對于開發商還有一個撤網簽率的問題。
等房產證下來以后再把房本變更成一個人:
夫妻之間更名是只收工本費的,不是夫妻的話,就要按照過戶計算相應稅費了,相當于購買了部分房屋,走的是 二手房 程序。
3.購房合同更名費用是多少?
目前到房管部門撤銷合同不收取費用,但在具體辦理過程中存在費用變化情況以房管局解釋為準。另外,開發商可能會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再收取相關的代辦費用等,如果購房者認為有不合理之處,可詳細咨詢開發商并就此協商。
4.購房合同更名的風險
購房合同更名需重新備案,會被重新審核,如被主管部門發現真實目的是完成交易,則會被拒。
如果完成更名和備案,在申領產權證明環節也有可能面臨被征稅的可能,此時風險主要在賣方。
如果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有可能被認定為是逃避稅費而無效。
房管部門審查后決定是否批準更名需求。如果情況比較復雜,建議找相關的律師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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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勞務簽完合同又改
已簽訂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變更嗎 符合條件可以更改。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畢之前,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達成修改、補充或者廢止協定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于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因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即可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一個重要的法定事由。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另外,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文本應由雙方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變更程序 1、提出變更的要約: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合同的理由、變更的內容以及變更的條件,請求對方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 2、承諾:合同另一方接到對方的變更請求后,應當及時進行答復,明確告知對方同意或是不同意變更; 3、訂立書面變更協議:當事人雙方就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過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簽訂書面變更協議,協議載明變更的具體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已簽訂的勞動合同能不能變更嗎 一旦勞動合同有錯,勞動者提出更改對日后實際工作會有影響,為此提醒大家在開始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就要細看合同的內容。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有錯影響自己權益怎么樣解決,應該要及時請律師從旁指導。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其他問題#
合同簽訂后還可以變更內容嗎
法律分析:合同簽訂后,對雙方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合同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這是通常的情況。如果在履行過程中,也就是合同訂立后,雙方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主體的,這時候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變更合同。換句話說,合同簽訂后當然可以變更內容,而且還可以變更合同的主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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