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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守文律師:合同因違約解除后,違約金條款應如何適用?(合同終止后違約條款還有效嗎)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1-20 14:28:51

合同解除違約金條款有效嗎

有效。“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币虼?合同違約金 條款并不因為 合同無效 而無效。當合同無效或是被撤銷后,其 違約金 條款即屬于結算清理條款,還仍然保持其效力,約束雙方當事人。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 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 違約責任 ,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 擔保人 對 債務人 應當承擔的 民事責任 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 擔保合同 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除律師代理合同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關于解除律師委托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當事人在合同中會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則按照合同約定的來計算,若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則按照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

一、解除律師委托合同違約金如何計算?      關于解除律師委托合同違約金的計算,當事人在合同中會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則按照合同約定的來計算,若沒有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或者違約金計算方式,則按照違約方的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來進行賠償。《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二、違約金的類型有哪些?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1)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5項規定,逾期交貨的,應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按逾期交貨總值計算,向需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這里明確規定了延期交貨的違約金比例為每日萬分之三。再如,《加工承攬合同條例》第21條第4項規定,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方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由此可見,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是固定的。各種滯期費、滯納金等適用如上規定。      (2)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供方不能交貨的,應向需方償付違約金。通用產品的違約金為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來講,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違約金為一定的比例范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未約定違約金并不等于不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所導致的損失,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違約金的約定的目的是為了督促雙方更好的履行合同,一方違約的,可以通過違約金條款來制裁違約方,補償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了還能追究違約責任嗎?

第一為選擇主義。此種觀點認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因債務不履行所致損害之間作出選擇。如要求解除合同,則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德國民法采納了此種觀點。第二為合同解除與追究違約責任之兩立主義。這種觀點認為,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時,債權人除了能夠解除合同外,還可以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即可以請求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意大利民法即采納此種學說。第三為合同解除與因合同解除所致損害賠償之兩立主義。此種觀點認為,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除可以解除合同外,還可以請求賠償因解除合同所致的損害,該損害賠償,既不是根據合同的債務不履行,也不是根據債權行為,而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而產生的。瑞士債法即采納此種觀點。我國《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如何理解我國合同法的這一規定。我們認為應采納第三種觀點。第一種立法例雖然在理論體系上能自圓其說,但過分注重了邏輯推演,忽視了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衡量,對非法違約方保護不利。因為又是單獨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違約方的損害得到補償。第二種立法例,我們認為損害賠償應以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合同既已解除,合同違約責任之條款亦不復存在。此時再追究違約責任,于理無據,因此第二種觀點也不可取。而第三種立法例則較為合理,合同一經解除,合同之條款應不再生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理所當然地應由違約方承擔。我國《合同法》第97條中“賠償損失”究竟屬何種屬性,是原合同的違約責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責任?我們認為,違約責任實質上是為確保主債物無效或被撤消,則該救濟措施也無效;如果主債物被免除,則該救濟措施亦無須存在;如果主合同被解除,則違約責任也失去效力。那種認為合同消滅后,違約責任條款仍可獨立存在的學說不符合立法邏輯。而且從我國《合同法》第97條的文義來看,其規定的只是“賠償損失”,而非追究違約責任。因此,我國合同法實際上是采納了第三種觀點即瑞士的立法例。同樣道理,作為違約責任的另一種形式——定金也不應再適用?!逗贤ā返?15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完全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梢?,定金作為一種違約責任形式,僅適用于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場合。不履行合同義務,是指合同生效后,當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據合同所產生的義務,即構成了根本性違約,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因為定金罰則體現了對違約方的制裁,是一種較重的違約責任,它會使違約方帶來經濟上極為不利的后果,特別是這種違約責任也可以與賠償損失、繼續履行等責任形式并用,對違約方的制裁是嚴厲的。所以定金罰款僅適用不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嚴重違約行為。因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已經構成根本違約,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儆戒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出現,促進交易的進行,所以法律才對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施以較重的制裁。一般來說,遲延履行不構成根本性違約,只有在其造成沒有繼續履行合同的必要時才能視為根本性違約。本案中甲方雖遲延履行債務,但乙方對其進行了催告,這說明合同還有履行的可能性,并未達到根本性違約的程度,因此不能適用定金罰款制。綜上,本案乙方只能請求賠償因合同解除導致的損失,定金條款等違約責任不能適用。附:各國有關解除合同的規定: 1、德國民法典第326條規定:在雙方合同中,一方對其負擔的給付有遲延的,另一方可以其指定履行給付的適當期間,并表示其在期間屆滿后將拒絕受領給付。未及時進行給付的,在期間屆滿后,另一方有權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或解除合同;排除履行請求權。2、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條規定:在對價給付的契約中,于一方當事人未履行其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將在要求履行或解除契約之間作出選擇,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承擔的損害賠償的責任不在此限。3、瑞士債法第109條第二項規定:債權人解約時,僅將并行請求因契約消滅所生之損害賠償。4、法國民法典第1184條規定:雙方契約中,凡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均視為訂有解除條件。在此場合,契約并不解除,債權人在他方當事人承擔的義務未得到履行時有權選擇: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約時,強制他方當事人履行之,或者請求解除契約并請求損害賠償。5、日本民法典第545條第3款規定:解除權的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的請求。各國關于定金的規定:1、日本民法典第557條規定:(1)、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了定金時,于當事人一方著手履行契約前,買受人可以拋棄其定金,出賣人可以加倍還定金,而解除契約。(2)、第545條第3款的規定,不適用于前款情形。2、德國民法典第338條規定:給付定金一方負擔的給付,因可歸類于該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或給付定金一方對終止合同有過失的,收受定金的一方有權保留定金。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

違約金相關法律法規匯總

  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法律所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支付給對方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本文匯總了違約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供您參考。

   一、《民法通則》

  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一百一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二、《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調整違約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粵法經一行字第17號《關于逾期貸款如何計算利息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本批復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案件中有關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問題,按照本批復辦理。本批復公布前,已經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復〔1996〕7號《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的應當依據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審結的案件不再變動。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第十七條 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

   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二、依法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5、現階段由于國內宏觀經濟環境的變化和影響,民商事合同履行過程中違約現象比較突出。對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所約定的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違約金或者極具懲罰性的違約金條款,人民法院應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等關于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內容和精神,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責任問題。

  6、在當前企業經營狀況普遍較為困難的情況下,對于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違約造成損失的,應當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堅持以補償性為主、以懲罰性為輔的違約金性質,合理調整裁量幅度,切實防止以意思自治為由而完全放任當事人約定過高的違約金。

  7、人民法院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調整過高違約金時,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當事人的過錯、預期利益、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等多項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綜合權衡,避免簡單地采用固定比例等“一刀切”的做法,防止機械司法而可能造成的實質不公平。

  8、為減輕當事人訴累,妥當解決違約金糾紛,違約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無效或者不構成違約進行免責抗辯而未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問題進行釋明。人民法院要正確確定舉證責任,違約方對于違約金約定過高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非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約定合理的,亦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合同解除后,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三、區分可得利益損失類型,妥善認定可得利益損失

  9、在當前市場主體違約情形比較突出的情況下,違約行為通常導致可得利益損失。根據交易的性質、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損失主要分為生產利潤損失、經營利潤損失和轉售利潤損失等類型。生產設備和原材料等買賣合同違約中,因出賣人違約而造成買受人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生產利潤損失。承包經營、租賃經營合同以及提供服務或勞務的合同中,因一方違約造成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經營利潤損失。先后系列買賣合同中,因原合同出賣方違約而造成其后的轉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損失通常屬于轉售利潤損失。

  10、人民法院在計算和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綜合運用可預見規則、減損規則、損益相抵規則以及過失相抵規則等,從非違約方主張的可得利益賠償總額中扣除違約方不可預見的損失、非違約方不當擴大的損失、非違約方因違約獲得的利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所造成的損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欺詐經營、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當事人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及因違約導致人身傷亡、精神損害等情形的,不宜適用可得利益損失賠償規則。

  11、人民法院認定可得利益損失時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違約方一般應當承擔非違約方沒有采取合理減損措施而導致損失擴大、非違約方因違約而獲得利益以及非違約方亦有過失的舉證責任;非違約方應當承擔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損失總額、必要的交易成本的舉證責任。對于可以預見的損失,既可以由非違約方舉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予以裁量。

   七、《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商事審判中規范違約金調整問題的意見》

  為正確審理涉及違約金調整合同糾紛案件,進一步規范法官在違約金調整方面的自有裁量權,統一全市法院商事法官的裁判思路,針對合同糾紛案件中違約金數額“過高”認定和處理方面遇到的問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及《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高院民二庭在調研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意見:

  一(違約金調整程序的啟動原則)對于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未經當事人明確請求,法院不主動依職權進行審查和作出是否調整的裁判。

  二(擔保人提出調整請求的處理與法院釋明)訴訟中違約方未提出調整請求,但擔保人提出明確請求的,法院亦應當進行審查。法院要注意就當事人是否需要主張違約金過高進行釋明,具體釋明方式可參照《商事法官釋明百問》第二十五條的相關規定。

  三(對當事人調整違約金請求進行審查的基本要求)當事人明確提出違約金調整請求的,法院在審查中要注意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審慎作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認定,合理調整違約金數額,公平解決違約金責任問題。

  四(當事人提出調整違約金請求的程序階段)當事人認為違約金過高的,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審理中應當注意釋明。

  當事人一審到庭但未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調整請求,而在二審期間提出的,法院不予審查,但是當事人提出新的證據的除外。

  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庭審,在二審期間提出違約金數額過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對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的審查)對于當事人主張調整違約金的方式,法院在訴訟中應當注意審查當事人是否通過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審、調解過程中以口頭方式提出。

  六(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的,應當提供違約金約定缺乏公平性的相應證據。

  七(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要求)被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否認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認為約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張調整違約金一方當事人提供相應證據后,也應當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的合理性。

  八(認定違約金“過高”時的考量因素)法院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判斷違約金是否過高時,要避免簡單采用固定比例的“一刀切”的認定方式,應當依照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為基準,綜合考量以下引述:(1)合同履行程度;(2)違約方的過錯程度;(3)合同的預期利益;(4)當事人締約地位的強弱;(5)是否適用格式合同或條款;(6)當事人是否已在訴請中對違約金進行減讓;(7)違約金計算的基數;(8)法官根據具體案件認為應當考量的其他因素。

  九(實際損失無法計算時的調整標準)守約方的實際損失無法確定的,法院認定違約金過高進行調整時,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在綜合考量違約方的惡意程度、當事人締約地位強弱等因素的基礎上,可以參照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標準進行相應調整。

   八、《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合同糾紛案件違約金適用問題的指導意見》

  為正確審理合同糾紛案件,規范法官對違約金的適用,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就違約金適用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第一條合同法施行前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適用違約金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1、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具體規定了違約金的計算標準的,依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當事人在合同中另行約定違約金的,應確認無效。

  2、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規定了違約金的比例幅度,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該比例幅度的,超出部分無效。其中高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高限執行;低于法定比例幅度的,按照法定的最低限執行。

  3、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未規定違約金,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或者具體數額的,應當承認其效力。

  第二條合同法施行后依法成立的合同發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違約金或者雖約定違約金但未明確計算標準和具體數額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守約方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第三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完全履行、不適當履行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外,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既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又要求繼續履行的,如果符合履行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應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的,未明確約定違約方仍須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要求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后,又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條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但不能要求違約方既支付違約金又支付定金。

  第五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僅選擇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方式,未約定賠償損失的,應按照違約金的約定執行。違約金不足以補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但增加的部分以彌補實際損失金額為限。

  第六條當事人在合同中同時約定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守約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對于不足部分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如果約定的違約金高于實際損失的,對于守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方除應賠償全部損失外,還應以違約金對其懲罰,守約方在獲得全部損失賠償后,又向違約方主張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條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如果可以計算出實際損失的,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實際損失一倍以上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適當減少。如果不能計算出實際損失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準予適當減少違約金:

  1、約定的違約金超過合同標的總價款的;

  2、租賃合同、承包合同約定違約金超過兩年租金或者承包金的;

  3、合伙、聯營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超過投資總額30%的。

  4、其他需要減少違約金的情形。

  第九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或者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要求增加或減少的,應當書面提出請求,未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不得直接調整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第十條在合同合法成立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雖然低于或者高于實際損失的,但當事人未要求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數額,而以合同約定無效作為訴訟請求或者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釋明,由其決定是否提出增加或者減少違約金的請求。

  第十一條本指導意見與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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