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的先后順序
留置權、抵押權、質押權受償。留置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那么順序就要為留置權優先于抵押權,最后完成質押權受償。意思就是是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占有債務人的財物,在由此產生的債權未得到清償以前留置該項財物并在超過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償時依法變賣留置財物。
質權抵押權留置權優先順序
法律分析:如果同一個動產上設立了抵押權、質權、以及留置權,則不論設立時間先后,留置權人可優先受償。另外,抵押權與質權同時存在時,清償順序是:1.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2.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3.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條 同一動產上已經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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