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銷后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公司注銷后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前,應當由公司承擔;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后,應當由原公司的股東承擔。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前,公司的債務或糾紛由公司以其全部財產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只在其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有限責任。若公司是因合并、分立而注銷的,且由新成立的公司承諾承擔原有的債權債務關系,合同糾紛可以同新成立的公司協商解決。但若合同糾紛產生在公司注銷之后,則由原股東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外商投資的公司董事會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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