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解除權行使的期限有兩種。
第一種是在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需注意的是無論法定期限還是約定期限,在性質上都屬于除斥期間,解除權于預定存續(xù)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當事人行使約定解除權的期限,應明確地寫入合同中。在有法律規(guī)定的解除期限時,當事人之間也可以通過約定解除權行使的期限來改變法定解除期限。
第二種是在對方當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內行使。這是針對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而言的。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涉及合同當事人的利益。法定或當事人約定期限內行使。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xù)期間,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guī)定。存續(xù)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 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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