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所以民法典合同篇調整的范圍是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但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不適用合同篇規定。
一、合同訂立過程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
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這種平等是指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服從與被服從的關系,即使當事人之間在其他方面具有不平等的關系(如行政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但在訂立合同時也必須居于平等的地位。
2、自愿原則
合同當事人有訂立和不訂立合同的自由,有選擇合同當事人、合同的形式、合同內容的自由,有變更、解除合同的自由,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乃至擁有公權力的國家機關都不得非法干涉。
3、公平原則
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釋等過程中,要以公平觀念來調整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4、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房地產活動中應該講誠實、守信用,保證各方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的利益,同時不得通過自己的行為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
5、合法原則
合同的內容要合法。
二、合同編在民法典中的地位
合同是進行市場交易的主要形式。合同編在民法典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種重要性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在整個民法體系中的重要性。這主要體現為四個“最”:條文數量最多,民法典共1260條,合同編就有526條,條文數接近整個民法典的“半壁江山”;復雜程度最高,涉及極為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問題;裁判運用最多,在司法和仲裁實踐中,合同案件遠多于其他民事案件;規則的變動幅度最大,與現行合同法相比,合同編增加了136條,刪除了37條,修改了153條。
二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它是民事主體實現意思自治的重要工具,是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方式,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重要保障,更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三條 合同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的定義和身份關系協議的法律適用,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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