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合同糾紛管轄地
法律主觀: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 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 。運輸合同是承適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運輸合同的管轄權歸誰
運輸合同的管轄法院可以由 合同當事人 約定,包括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地 、 合同簽訂地 等,只要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 管轄的規定 ;沒有約定的,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 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 原告住所地 、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 運輸合同糾紛 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四條一.在法院得為訴訟當事國者,限于國家。二.法院得依其規則,請求公共國際團體供給關于正在審理案件之情報。該項團體自動供給之情報,法院應接受之。三.法院于某一案件遇有公共國際團體之組織約章.或依該項約章所締結之國際協約.發生解釋問題時,書記官長應通知有關公共國際團體井向其遞送所有書面程序之文件副本。第三十五條一.法院受理本規約各當事國之訴訟。二.法院受理其他各國訴訟之條件,除現行條約另有特別規定外,由安全理事會定之,但無論如何,此項條件不得使當事國在法院處于不平等地位。三.非聯合國會員國為案件之當事國時,其應擔負法院費用之數目由法院定之。如該國業已分組法院經費之一部,本項規定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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