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合同情形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可撤銷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可撤銷合同的情形如下: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2.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緊迫或缺乏經驗的情況下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4.因脅迫訂立的合同。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 民事法律行為 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時效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適用一年的 除斥期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可撤銷合同有什么特點
可撤銷合同有以下特點:
1.訂立合同時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
2.在提出變更或撤銷前。
3.意思表示不真實的一方對合同的變更或撤銷有選擇權。
4.經當事人變更符合生效條件的,合同自變更協議達成后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的時間是6個月。除斥期間在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是某種民事方面的實體權利存在的具體的時間,在這段時間當中是不變的,不因任何的事由而暫時的停止,或者是中斷延長等。
一、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規定是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間的時間是6個月。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具有如下特點: 1、除斥期間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除斥期間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3、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4、除斥期間是自相應的實體權利成立之時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約定的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該一年的期間為法定的期間,而非除斥期間,其后面規定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二、常見的除斥期間規定是什么? 6個月:《合同法》第193條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對贈與的法定撤銷權 、工程款優先受償權。 1年:《合同法》第55條;《民通意見》第73條第1款;《合同法》第192條;《合同法》第75條;《婚姻法》第11條對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變更權;對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變更權、撤銷權;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保全撤銷權;受脅迫一方的婚姻撤銷權。 5年:《合同法》第104條領取提存物的權利。 5年:《合同法》第75條保全撤銷權。 在我們國家對于民事權利的保護是有時間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說比較常見的一種時間方面規定是訴訟時效,但同時也有除斥期間的規定。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一般情況下在這段時間當中,除斥期間是固定不變的。
相關推薦:
立案是抓人嗎(立案會不會馬上抓人)
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為什么撈人都從檢察院)
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行政處罰是要式行為不)
解除合同書范本示例(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樣本是什么樣的)
行政案件再審時效(行政訴訟再審有無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