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開發商延遲交房怎么辦?
因疫情影響,開發商延遲交房不需要賠償,因疫情防控措施如各地人員流動控制、政府要求延期復工導致施工人力短缺、工期延誤的,或者工程所需設備、材料由于交通管制、消毒措施限制等因素無法按時運輸到施工現場的,基于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性,也應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規定。
法律分析
因疫情原因導致不能按時交付,開發商可在相應的延誤期內免責。但開發商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減輕業主的損失,因其未及時通知購房者而導致損失擴大,購房者可以主張進行賠償。開發商因疫情原因導致的不能按期交付,應提供相應的影響交付的相關證據,例如政府發布的延遲復工的相關文件、企業停工通知、施工人員因確診或疑似肺炎隔離的相關醫院證明,供應方無法按時供貨等情況證明。還有,延遲交付的時間一定要合理,需要按實際情況開考慮,不能說延遲復工一月,延期交付一年,這樣是不合理的。購房合同中一般規定了開發商延期交房的賠償。但合同中“逾期交付責任”有一個免責條款,那就是“不可抗力”。很顯然,此次疫情就是屬于不可抗力。因此,開發商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疫情影響,開發商可以違約嗎?
這種情況需要你補充信息,合同簽訂日期、合同交付日期、實際交付日期。
第一種情況是如果合同簽訂日期在全國疫情可控且開發商復工之后簽訂,開發商以疫情為由延遲多月交付,應當按合同約定違約責任賠償;
第二種情況是合同簽訂在全國疫情可控且復工之前,合同交付日期在全國疫情可控且復工之后,如果延期時間超過疫情影響的時間,也可以主張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
上述兩種情況如果開發商有明確的證據證明仍然是因局部疫情導致工程等延誤,則仍然屬于不可抗力不承擔違約責任;如果開放商不能舉證證明或者證據不夠充分,均因承擔違約責任。
開發商因為疫情延期交房怎么辦
法律主觀:
開發商延期交房,購房者可以進行催告,催告后三個月內沒有交房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開發商承擔相關賠償損失。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給買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及時告知買受人。
因疫情延期交房算違約嗎
因疫情影響延期交房不構成違約。因疫情影響,不能如期竣工驗收和交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納入不可抗因素范疇,交付期限視疫情影響順延。 延期交付時間一般不得超過當地疫情一級響應解除之日的時長日期,也可以由開發商和購房者協商約定。 若延期交房不可避免,開發商應及時向購房者發布因疫情導致延期交房的書面通知,并收集延期復工、要求企業停工的官方通知文件,一定要提前通知業主。 若開發商既不能履行及時通知義務,又不能提供相關證據,則需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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