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響合同能否解除
受疫情影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能解除。因疫情發生以及防控疫情應急措施等原因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按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可以根據約定解除或者變更合同,沒有約定的鼓勵和支持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經濟損失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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