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起訴條件有哪些
首先,需要有合格的原告,也就是說原告需要是本案民間借貸糾紛的權利人。其次,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也就是說被告是需要承擔本案義務的人并且原告能夠提出明確的被告,例如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身份證號等等。再次,原告需要能夠提出合理的訴訟請求,也就是說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需要在法律的保護范圍之內。最后,原告起訴的法院需要有管轄權,因為不同地區不同級別的法院所管轄的案件范圍不同,沒有該案管轄權利的法院不能受理該案件,所以原告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才能在職權范圍內展開案件的審理工作。
法律依據:
《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二十四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民間借貸起訴的基本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間借貸起訴的基本條件:原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原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以及案件屬于民事案件,并且屬于受理案件的法院的管轄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
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一、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條件有哪些
1、民間借貸糾紛起訴條件有: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民間借貸不歸還怎么辦
民間借貸不還的,處理方式具體如下:
1、民間借貸到期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到法院起訴追討;
2、債務應當償還,經債權人催要拒不償還的,由法院判決強制償還。如債務人暫無償還能力的,雙方可以協商分期償還;
3、到法院起訴時,需要向法院提供起訴狀、身份證復印件、借款合同或者借條等證據材料。
民間借貸在原告方起訴的條件有哪些?
民間借貸在原告方 起訴的條件 為: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3、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5、協議在原告地管轄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協議管轄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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