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成執行和解后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對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強制執行的,根據最高院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執行,強制執行程序中止后并不是不能恢復,如果被執行人拒不配合執行工作,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進行處罰。
一、執行和解對方不履行怎么辦? 執行和解對方不履行的,可以申請法院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復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復執行: (一)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后申請恢復執行的; (二)執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執行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情形。二、執行和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自愿性,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本著互諒互讓、自愿處分的原則進行協商的,任何人(包括法院在內)都不能強迫當事人進行和解,在非自愿基礎上或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下達成的執行和解都是無效的。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是無效的。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靈活,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4、非強制性,即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已經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依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對該執行和解協議予以強制執行。三、執行終結的情形有哪些?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的強制執行也是需要逐步進行的,在法院強制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自愿跟申請人和解的,也不排除當事人是想利用執行和解的機會轉移財產,否則,既然已經簽了執行和解協議,對方也不會不履行應盡義務。
執行中達成和解協議不履行怎么辦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自愿協商,達成協議,并經人民法院審查批準后,結束執行程序的行為。和解協議訂立后有兩種結局:一方按照和解協議全部向對方履行完畢,該協議當然有效;一方不履行和解協議,應由另一方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原生效判決的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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