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債的上門不走怎么辦
一、要債人上門不走怎么辦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債人上門追討債務的,如果債權人闖入債務人家后不走的,是屬于私闖民宅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二、他人借錢不還不起訴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1、一般情況中,不起訴就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是不允許的,因為申請強制執行往往根據一方不履行判決文書。債權人與債務人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時,若是事先經過公證程序將債權文書賦予強制執行力的,一旦債務人借錢不還即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因為,按規定,公證債權文書是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執行的依據。 2、債權公證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才具有相應的效力: (1)先提出公證申請。債權人向公證處提出申請,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證員親自公證。公證員接受委托后,要親自辦理公證事務,不得委托他人辦理應由自己完成的公證事務。 (3)公證按程序進行。遇到法定回避情形,公證人員要按規定自行回避。 (4)送達公證文書。做好公證后,公證書要送達給當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由其在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 (5)簽發執行證書。公證機關簽發執行證書時要核實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事實情況,并注明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要債人上門追討債務的,如果債權人闖入債務人家后不走的,是屬于私闖民宅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進行法律咨詢。
私闖民宅怎么起訴 怎么處理
可以報警處理,私闖民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如果糾紛不能解決的,可以通過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相應的損害賠償,當然也可以對行為人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這也是在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否則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一、私闖民宅怎么起訴?怎么處理 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后,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二、私闖民宅打人,包括情形: (1)、如果行為者氣勢洶洶地闖入打人,主人不會同意其進入,一般就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 (2)、開始不反對其進入,后其打人后要求其退出,而不退出,一般就構成非法侵入住宅。 (3)、開始不反對其進入,后其打人后要求其退出,其立即退出,不構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要看有無造成“輕傷”以上(輕傷、重傷、致死)。 (4)、開始不反對其進入,后其打人后,也沒有要求其退出,不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要看有無造成“輕傷”以上。三、非法侵入住宅罪該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非法搜查罪的界限。 非法搜查罪的對象也包括他人的住宅,當行為人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時,和非法侵人住宅罪一樣,也侵犯了他人的居住安全權利。但兩罪不同的是,非法搜查罪也可以是對人身的搜查,非法侵入住宅則不直接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為形式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則既可由作為形式構|成,也可以以“拒不退出”即的形式構成。實踐中應當注意,如果行為未經同意強行進人他人住宅進行非法搜查的,對行為人應以其目的行為即非法搜查罪定罪處罰。 (二)本罪與其他犯罪的罪數問題。 非法侵入住宅的行為往往與其他犯罪行為結合在一起,如人室盜竊、搶劫、強奸、殺人等。對這種情況,應以行為人實施的目的行為定性,而不另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實行數罪并罰。 綜上所述,可以報警處理,私闖民宅可以要求民事賠償,所以對于私闖民宅造成輕微傷的情況雙方可以通過協商進行賠償,如果不能私下解決糾紛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得到相應的賠償,也可以要求行政處罰。
要帳人在欠款人家里不走怎么辦
法律分析:對于追債人賴在欠債人家里不走,這個自然還是報警處理。要債人上門追討債務的,如果債權人闖入債務人家后不走的,是屬于私闖民宅的情形,債務人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討債要通過合理合法的途徑進行,到債務人家里不走屬于非法侵入債主的住宅,是一種違法行為,報警后,警方會根據情況對非法侵入住宅的債權人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治安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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