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債務人欠款不還,債權人最好盡快起訴,并且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債務人轉移財產,因此,欠款不還的情況下,起訴還是有作用的。勝訴后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等強制措施。采取上述措施仍然不能償還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關于欠錢不還起訴是否有用,我們可以說作用肯定是有的,但是說如果走起訴到人民法院,也不一定就會肯定欠錢的人能把欠你的錢,因為人民法院的判決都還給你。一般我們借錢所打的欠條,在法律層面上來說稱為欠錢當事人的民事糾紛,民事糾紛一般法院不會判刑。
那么在別人欠你錢的情況下,私下里協商,討要沒有結果的情況,這時候你可以向當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欠款人返還所欠款項,起訴以后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你勝訴了,那么對方就要清償所欠你的債務,另外你起訴的訴訟費也可以要求對方一并承擔,但是由于對方經營不善,公司倒閉,或者無力償還,也沒有個人財產能讓人民法院進行執行還款,那么這時候對方所欠的款項你一時半會也不可能要的回來。人民法院一般也會做出中止執行的決定。
在欠款方有了還款財產人民法院才才會繼續執行償還債務。不管向人民法院起訴有沒有用,私下協商不成的我們都建議起訴的人民法院,因為關于欠款你不起訴,那么也失去了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權利,估計欠款人也不可能乖乖的把錢還給你,我們向人民法院起訴了不能說百分百要回前框,那么至少也是對欠款人在法律上起到一個震懾。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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