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承攬合同具體需要注意的問題:承攬的具體內容是否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等工作;合同的條款是否包括標的、數(shù)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等重要條款;以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公平合理。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條
承攬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承攬的標的、數(shù)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準和方法等條款。
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加工承攬合同解除條件
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的規(guī)定是:加工承攬合同是隨時可以解除合同的,一個情況是承攬人和定作人達成一致的協(xié)議,另一個情況是一方想要解除合同,但是此時如果造成了另一方的經濟損失,需得賠償。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
一、加工承攬合同的解除權的規(guī)定是什么? 承攬合同在一方當事人嚴重違約致使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例如,如前所述,在定作人不履行協(xié)作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時,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承攬人違反義務顯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時,定做人有權解除合同。在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則承攬合同因解除而終止。 承攬合同可否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愿而解除呢?對此有不同的看法,各國法上規(guī)定也不一致。《民法典》原則上承認定作人可以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并規(guī)定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1、應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承攬工作完成前提出變更或者解除的請求。 2、應及時通知承攬人。定作人不對承攬人為變更、解除通知的,不能發(fā)生變更、解除的效力。 3、對承攬人造成損失的,應付賠償責任。二、承攬合同的終止 承攬合同因當事人雙方的合意而成立,也可以因雙方的合意而解除。在當事人雙方協(xié)議解除合同時,承攬合同也即因解除而終止。 根據承攬合同的性質,承攬合同可因下列事由而終止: 1、承攬人死亡或者失去工作能力。 2、定做人死亡,并且其繼承人不需要該項工作。 因前述事由而終止合同時,如果承攬人已經完成了部分工作,并且該部分工作對定作人或者定作人的繼承人有用,則定作人或者其繼承人應當驗收承攬人已完成的工作部分并支付相應的報酬。 3、承攬人或者定作人被宣告破產。 我國的民事糾紛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民事糾紛的解決的方式也是有很多的,包括調解、仲裁或者是訴訟等等,在遇到侵害自己的權益的情形要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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