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具備什么條件?如何理解?求答案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8條的規定,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符合兩專個條件:屬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因此,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不需要也不要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具備上述兩個條件是法律明確的轉讓人的義務,轉讓人在達成轉讓協議前必須滿足上述兩個條件,并在申請變更土地登記時出具雙方轉讓協議、原《國有土地使用證》以及已投資額達到總投資額25%以上等的書面證明文件。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專
(一)按照出屬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有關的工程建設。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通過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需具備以下條件: ①全部繳納了土地有償使用費并領專取國有土屬地使用權證書; ②按照有償使用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于成片開發的,形成工業用地或其他建設用地條件。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審批。經批準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和作其他處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是什么?
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準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擴展資料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注意事項:
一、轉讓合同的形式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二、國有土地的權屬調查和資信能力調查
1、轉讓合同簽訂之前,要對轉讓方的轉讓主體資格進行核實。轉讓方須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上載明的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為國有或集體單位的,應提交有資產處分權的機構出具的同意轉讓的證明。
2、轉讓方也要認真審查受讓方的資信能力,包括銀行資金證明、有無重大債務糾紛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權轉讓后資金無法收回的結局。
三、轉讓價格評估事宜
在轉讓前,應該對土地轉讓價格進行評估。因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尤其是轉讓方為國有單位時,國有土地及相關資產須經法定估價機構估價,并經國土部門予以確認。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擔保
1、擬轉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瑕疵問題,是受讓方必須關注的重點。
轉讓合同簽訂之前,必須去國土部門、房地產主管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有無抵押與被采取司法限制。
2、鑒于有無土地權屬及相關爭議不易調查,加之受讓方的履約能力難以判斷,應明確雙方相互提供擔保。
五、有關稅費
轉讓合同簽訂之時,雙方應對有關應繳納的稅費項目、標準及數額進行咨詢,并對稅費負擔問題進行明確。
根據有關規定,稅費的計算依據一般為土地成交價,若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的,則應以土地評估價作為計算依據。
六、土地用途及相關用地條件的變更
1、國有土地轉讓往往涉及土地用途變更問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尤為突出。
土地用途及相關條件能否變更、變更程序及費用負擔應在轉讓合同中約定清楚。
2、轉讓前的土地大多是工業用地、辦公用地等,轉讓后多為商業或住宅開發用地,不僅要經規劃部門變更土地用途,補繳土地出讓金,且須繳納相關配套費用。
有的雖不改變土地用途,卻需改變出讓合同限定的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化率等用地條件。
七、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歸屬問題
1、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無約定的,推定包含。
國有出讓土地未達到規定開發程度不得轉讓,劃撥國有土地無地上建筑物不得轉讓。
3、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八、權屬變更程序與支付轉讓價款問題
因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須經合同簽訂、國土部門審批、補辦相關手續、登記辦證等多個環節,有時還涉及抵押權解除等程序,故轉讓費的支付應采用分期付款方式。
即根據轉讓程序設定付款期限與金額,體現相互制約與督促作用,以降低雙方交易風險。
九、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的轉讓問題
國有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后,并非不能轉讓。可通過與抵押權人協商,以其他擔保方式置換或以轉讓費支付借款的方式解除抵押等方式,實現轉讓目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您好,
一、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準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方式
1、公開方式:即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上網競價方式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2、協議方式: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通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三、二種轉讓方式分別適用的范圍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③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④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于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范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占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一、轉讓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專照出讓合屬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準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方式
1、公開方式:即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上網競價方式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2、協議方式: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通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三、二種轉讓方式分別適用的范圍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③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④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于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范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占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專出讓方式屬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a)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b) 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于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于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需要滿足哪些條件,轉讓方
您好,
一、轉讓抄條件
1、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
2、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進行轉讓的,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經批準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完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二、轉讓方式
1、公開方式:即以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上網競價方式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2、協議方式:即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人通過協商自行尋找受讓人的行為。
三、二種轉讓方式分別適用的范圍
1、下列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必須在土地交易機構公開進行:
①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公有經濟成分占主導地位的公司、企業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含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進行的合營合作建房)
②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③為實現抵押權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④判決、裁定需要拍賣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2、不屬于上述須以公開方式轉讓范圍的,可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
以協議方式進行轉讓的公司、企業需提供《股東登記手冊》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股東組成成份,若無法證明該公司是非國有經濟成份占主導地位的,則按公開方式進行交易。
相關推薦:
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
行政復議多久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期滿多久進行強制執行)
行政裁量權原則有哪些(行政裁量權原則有哪些)
抽象行政行為可不可訴(為什么抽象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
行政訴訟被駁回怎么辦(行政訴訟書被駁回怎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