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如下:
1、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經營者為主要負責人;住所為經營者的戶籍所在地;
2、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組織形式;
3、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個體戶和公司一樣,都需要填寫經營范圍,也分為一般經營項目和許可經營項目;
4、個體戶工商登記的經營場所;
5、個體戶工商登記的名稱。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指個體工商戶所在縣(市)和市轄區名稱。行政區劃之后可以綴以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區、市場名稱。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十四條 申請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簽署的個體工商戶開業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
(三)經營場所證明;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個體工商戶條例》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及申請書示范文本;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應當就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九條 登記機關對申請材料依法審查后,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予以登記;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予以登記的決定;
(三)不符合個體工商戶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
予以注冊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自登記之日起10日內發給營業執照。
國家推行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營業執照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個體戶管理制度
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于1987年8月5日由國務院發布,旨在指導和幫助城鄉個體勞動者發展經濟,同時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和管理。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城鎮待業人員、農村村民及其他人員可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即可成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經營各種行業,包括工業、手工業、建筑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服務業、修理業等。個體工商戶可以選擇個人經營或家庭經營,分別以個人財產或家庭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可雇傭幫手,而有技術的個體工商戶可帶學徒。
條例強調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監督個體工商戶的經營活動,并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同時,各行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規定對個體工商戶進行業務指導。
申請從事個體工商業經營的個人或家庭,需持相關證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準后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個體工商戶需登記的主要項目包括字號名稱、經營者姓名和住所、從業人數、資金數額、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
個體工商戶在改變字號名稱、經營者住所、組成形式、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場所等項內容時,或家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家庭經營者姓名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個人經營的個體工商戶改變經營者時,應重新申請登記。
個體工商戶需每年按時辦理驗照手續,逾期不辦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收繳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戶歇業時應辦理歇業手續,繳銷營業執照。自行停業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繳營業執照。
個體工商戶需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費用標準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需場地、原材料、燃料及貨源,需由國營批發單位合理供應,不得歧視。個體工商戶可憑營業執照在銀行申請貨款。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是合法憑證,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程序扣繳或吊銷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繳或吊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個體工商戶收取費用,否則個體工商戶有權拒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制止。
個體工商戶應遵守國家法律和政策,自覺維護市場秩序,不得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個體工商戶應按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建立帳簿,申報納稅。個體工商戶請幫手、帶學徒應簽訂書面合同,規定權利、義務、勞動報酬、勞動保護、福利待遇、合同期限等事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個體工商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責令停止營業、扣繳或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可并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及其他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個體戶條例實施細則
《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是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法》而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經營行為監督、違法行為處理等方面。
《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是我國為了全面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體工商戶法》而制定的。該實施細則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個體工商戶的登記管理:實施細則規定必須通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注冊,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二、經營行為監督:實施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不得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對于經營出現問題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對其實施監督管理。三、違法行為處理:個體工商戶在經營過程中如果違反法律法規,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實施細則明確了個體工商戶的違法行為種類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四、法律責任:實施細則規定,對于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情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警告、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并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稅務登記?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稅務機關會根據個體工商戶的營業執照、身份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材料核對信息,并給出相應的稅務登記證明。
個體工商戶是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的規范經營和合法運營對于整個社會的穩定以及市場的繁榮至關重要。因此,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執行對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我國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 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一個月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自收到完整的納稅人申報資料之日起3日內予以審查核發稅務登記證明。
個體工商戶條例
為了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鼓勵和支持其健康發展,并對個體工商戶實施有效監督與管理,發揮他們在經濟社會發展和擴大就業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條例。
根據條例,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可從事工商業經營活動,成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既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是家庭經營,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嚴格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侵犯。
縣級及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個體工商戶的登記工作,可委托下屬機構辦理。國家實行市場平等準入原則,對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范圍,只要不屬于法律禁止的行業,登記機關將依法給予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需對個體工商戶進行監督與管理,個體戶需遵守法律、法規,堅持誠信經營。政府會提供支持,如在經營場所、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便利。
個體工商戶可以自愿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協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為個體戶提供服務并維護其權益。登記程序包括提交申請、身份證明、經營場所證明等,并接受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條件的將頒發營業執照。
條例還規定了登記事項變更、注銷登記以及稅務登記的程序,并強調了不得向個體工商戶強制集資、攤派或要求贊助等行為。政府需為個體工商戶提供信息透明和便利的服務,如公布相關條件及收費標準。
擴展資料
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并依照《個體工商戶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公民。《個體工商戶條例》第2條第1款規定:“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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