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依據司法鑒定通則的規定,對傷情進行司法鑒定的,就需要出具鑒定委托書、被鑒定人的病歷等材料。鑒定程序為:1、當事人在公安機關在受理案件后向公安機關提出鑒定需求。公安機關會出具鑒定委托書給受傷人員。2、傷者在得到委托書后,親自前往當地的法醫門診,憑委托書向法醫提出鑒定要求。法醫受理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檢查,給出鑒定結果。3、在法醫門診進行完檢查確診完畢后,傷者即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4、一般公安局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 公安機關自行到法醫處領取,領取后公安機關 會告知傷者鑒定結果。5、一般是在接 到傷情告知以后,傷者就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對傷情鑒定復議。6、傷情鑒定的復議是上一級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一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一 次。特別情況下復議后傷者仍不認同,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會商,會商結果為最終結果。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司法鑒定的委托。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要求委托人出具鑒定委托書,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并提供委托鑒定事項所需的鑒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要求出具委托書。本通則所指鑒定材料包括檢材和鑒定資料。檢材是指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生物檢材和非生物檢材;鑒定資料是指存在于各種載體上與鑒定事項有關的記錄。鑒定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擬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委托鑒定的事項、鑒定事項的用途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
第十七條 第一款 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
傷情鑒定流程是: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2、受理3、初次鑒定4、復核鑒定5、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具體如下:
1、委托:
(1)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的司法鑒定委托。
(2)在訴訟案件中,在當事人負有舉證責任的情況下,司法鑒定機構也可以接受當事人的司法鑒定委托。當事人委托司法鑒定時一般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審核,并作出如下決定:
(1)對于符合受理條件的,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當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材料收領單》,在收領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內對是否受理作出決定;
(3)對于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退回鑒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說明明理由;
(4)對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書面答復。
相關推薦: